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 (记者段丹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日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全文公布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新征求意见稿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采购审核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采购制度至少应包括:物料供应商评价办法,原辅料验收规定及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处理办法等。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并经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购。应和采购的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的,还应包括现场质量审核报告。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对生乳、全脂(脱脂)乳粉、乳清粉、植物油(脂肪粉)、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物料供应商、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核。
进货验证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原辅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采用进口原辅料,应审核进口物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每批原料质量标准、产品出厂的检验数据和报告、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检验报告)。采购制度应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对购入的原料批批进行三聚氰胺等项目检验。
此外,新征求意见稿还对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制度审核内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工艺要求、工艺卡和配料表及生产进行不定期抽查监控。生产过程中要定期对生产过程各工序的关键质量控制点进行监控和检查。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要进行备案,并对相关岗位和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