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 (记者段丹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日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全文公布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细则适用范围、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场所设备核查等内容。
新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该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36月龄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根据意见稿,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复合工艺应注明为湿法工艺。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
此外,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基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没有完整的干法工艺,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该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审核内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按照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等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还应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管理层应有全面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并以文件形式授权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