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 (记者段丹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日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全文公布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审核内容,以生乳为原料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有自建养殖场,以全脂、脱脂乳粉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自控奶源。
新的征求意见稿信息显示,以生乳为原料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有自建养殖场,确保生乳的质量安全。建立生乳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每批生乳应有检验报告表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的质量、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生乳的兽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标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以全脂、脱脂乳粉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自控奶源。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原料供应商相对固定,质量稳定可控。对采购的全脂、脱脂乳粉批批检验,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4)的质量、安全要求。
对用于生产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符合采购要求,生产婴儿配方乳粉应使用灰分≤1.5%的乳清粉。
此外,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所需要的食用植物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氢化油脂、棕榈油。采购制度应保证购入的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强化剂进行合格验证,确保产品质量。
另外,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和产品特性。不能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生产用水(包括清洗用水)应进行纯化处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纯化水质量标准。其他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