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营销瞄准新媒体 专家呼吁健全广告监管

2013年05月30日 14:2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 倪元锦 李有超 朱东阳)在主题为“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世界无烟日”到来之际,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无烟行动技术官员潘洁兰博士在北京指出,新媒体凭借其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宣传费用低、可复制性强等特点已成为中国烟草业营销的重要阵地。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禁止大众媒体播放烟草制品广告的禁令仍不全面,尚未禁止烟草产品的户外广告,允许在销售点和网上做烟草产品的广告,且微博等“新媒体”不在现有《广告法》的约束范围之内。”潘吉兰说。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6年1月在中国正式生效。《公约》第13条要求各缔约方在批准公约5年内,全面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其中,烟草广告和促销指任何形式的商业信息、推荐或行动,烟草赞助则包括以任何形式向事件、活动或个人捐赠。”潘吉兰说。

  除通过赞助赛事和文化活动、慈善捐赠、设立助学金等传统营销方式,网站、微博、微信、微电影和移动客户端,正在成为中国烟草业营销的“新阵地”。

  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李强举例说,某些网站用烟包图案做“连连看”游戏,有卷烟厂将广告标志植入电子游戏、并拍摄有关品牌的微电影,越来越多的烟草公司及营销商借助热点时事、明星代言、有奖互动等线上、线下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

  “青少年是互联网尤其是社交媒体的使用主体,烟草业通过新媒体营销卷烟,并以新媒体作为平台进行跨媒体营销,是在诱导青少年吸烟。这明显违反公约精神,也违反中国控烟规划的相关条款。”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于秀艳说。

  目前,中国对烟草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其中《广告法》第18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微博等新媒体显然不在现有《广告法》的约束范围之内。”潘吉兰说。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接受采访表示,中国现行《广告法》颁布至今已近20年。其中的烟草广告相关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与中国政府签署并承诺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有一定差距。

  王克安认为,《公约》第13条要求各缔约方“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理应在《广告法》中得到体现;且目前《广告法》处罚力度过小,地方监管不到位,违法者所付出的违法成本较低,因而禁止乏力,修订势在必行。

  中外控烟领域专业人士建议,《广告法》应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实行全面有效监管,加大对烟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烟草促销、赞助活动的策划、主办、承办、协办方的处罚力度。

  中国国际烟草控制政策评估项目研究数据显示,“68%的吸烟者和84%的非吸烟者表示他们‘不赞成’或‘坚决不赞成’烟草公司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卷烟广告和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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