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出台 中石油中石化终将受益

2013年03月27日 10:38  中国经营网 

  3月27日零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同日,盛传了3年之久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也同时推出。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3月27日零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10元和300元。同日,盛传了3年之久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也同时推出。新机制将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取消4%的调价幅度限制,调整挂靠油种。

  业界分析称,虽然此次下调对中石油中石化及各地的炼化企业的利润会形成挤压,但从长远来看,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会更有利于炼化企业减少亏损,获得温和的利润保障。

  成品油价格下调 中石油中石化终受益

  据中新网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日宣布,3月27日零时起,全国汽、柴价格每吨分别下调310元和300元,90号汽油和0号柴油价格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23元和0.26元。

  另据新华网报道,发展改革委介绍称,2月25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震荡下行。3月中旬,美国西德克萨斯轻质原油(WTI)和英国北海布伦特(Brent)原油期货价格分别跌至每桶95美元和110美元。截至3月26日,挂靠国际市场三种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下跌超过4%,按机制规定,相应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

  发展改革委要求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自主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可以适当下浮油价。

  中新网报道引述金银岛提供资料显示,本次调价过后,北京、广州等部分重点城市,93#汽油零售价格将全面回落至7元时代,调整后大概价位区间:北京地区(京五)7.83元/升,上海(沪四)7.77元/升,广州地区(粤四)7.89元/升。其他地市汽油零售价或将处于7.3-7.4元/升。

  金银岛其分析师韩景媛介绍说,目前社会加油站促销政策仍存,预计如在其基础上优惠0.3-0.4元/升,部分加油站将出现“6”元时代。

  2013年 2月25日,我国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吨和290元/吨后,北京、广州、深圳等全国一线城市93号汽油突破8元,国内油价再次进入“8时代”。而此次调整后国内汽油将全部回到7元时代,跌至2月涨价前水平。这也是本年度国内成品油价的第2次调整,也是年内油价的首次下调。

  根据媒体此前报道,中石化是国内第一大成品油供应商,由于炼油和油品销售占企业收入比重大,成品油价格调整不到位一直是中石化炼油业务亏损的重要原因。财报显示,2012年中石化炼油事业部亏损119亿元,较2011年亏损376亿元大幅减亏257亿元。中石化方面称,减亏的主要原因是2012年政府根据国际原油价格走势比较及时地调整了成品油价格,共调整8次,逐步减少了价格不到位的程度,缓解了炼油亏损的局面。

  另有媒体曾报道,中国石油2012年收入增长9.6%,至2.2万亿元,但净利润减少13.3%,由2011年的1329.84亿元降至1153.23亿元,原因是天然气和炼油业务出现亏损。粗略计算,中国石油由2011年的日赚3.64亿元变为去年的3.15亿元,少了4838万元。年报显示,中国石油去年天然气与管道板块经营亏损21亿元,而2011年则实现经营利润155亿元,其中进口天然气亏损419亿元。银河证券石化行业分析师裘孝锋称,该公司业绩下滑主因是进口气数量大幅增加,但天然气价格倒挂,使得天然气板块从往年200亿元左右的经营利润下滑到2011年的155亿元,2012年则大幅下滑至亏损。

  26日,网易财经援引卓创资讯分析师的话认为,此次价格下调对于主营炼厂而言将提高其炼油利润,预计两大的炼油利润将明显走低150-160元/吨左右,双双进入亏损状态。

  然而中新网3月27日报道分析称, 业内认为,虽然此次下调对“两桶油”以及各地的炼化企业的利润会形成挤压,但从长远来看,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会更有利于炼化企业减少亏损,获得温和的利润保障。

  成品油定价新机制出台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发改委又宣布准备对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进行调整。

  新华网报道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日公布了完善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取消挂靠国际市场油种平均价格波动4%的调价幅度限制。

  据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新机制要求,成品油价格每10个工作日都会调整一次,该降就降,该升就升。但如出现以下情况将不调整或者少调整。第一,当汽、柴油的涨价或降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折合到每升调价金额不足5分钱,为节约社会成本,零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第二,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上涨等特殊情形需要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据发展改革委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口原油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每年石油进口量超过2亿吨,石油对外依存度已由2000年30.2%上升至2012年57.8%。

  另外,国家还适当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品种。

  据了解,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2008年底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确立的。价格机制总体运行比较顺畅,成效显著。4年多来,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10降15升共25次调整。

  1998年以前,中国成品油价格一直由国家确定,往往一次调整,长时期内价格不变。随着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两大集团重组,油价改革拉开了序幕。从1998年至今,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共经历过5次定价机制的改革。

  1998年,按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相应确定;2000年,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相应调整;2001年,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石油市场价格调整;2009年,国际油价连续20天日均涨幅或跌幅超4%考虑调整;2013年,调价周期缩短至10个工作日 取消4%幅度限制。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来源于发改委网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

  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 80 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

  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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