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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车国五标准再征求意见 颗粒物排放加严82%

2013年01月17日 07:46  经济观察网 微博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于华鹏 备受关注的“轻型车国五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昨日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相比首次征求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颗粒物粒子数量纳入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车载诊断系统的实际监测频率要求,并改进了生产一致性检查判定方法,实施时间改为视满足《轻型车国五标准》的燃油供应情况而定。

  环保部数据显示,2011年底轻型汽车产销量约1600万辆,连续三年居世界首位,保有量达到8264万辆,但汽车带来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数据显示,2011年轻型汽车排放氮氧化物(NOx)80.7万吨、颗粒物(PM)6.5万吨、碳氢化合物(HC)166.2万吨、一氧化碳(CO)1621.7万吨,成为北京等城市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而最新统计数据表明,未来几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仍会快速增长,2012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已超过1900万辆(其中轻型汽车约1700万辆),预计“十二五”期间,将新增轻型汽车约8000万辆。

  对此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轻型车国五标准》于2011年上半年向社会公布了征求意见稿,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305条,主要涉及颗粒物数量控制、车载诊断系统监测频率、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检查、生产一致性检查、车载油气回收系统以及实施方案等方面内容。

  “与现行的轻型汽车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二次征求意见稿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加严25%-28%,颗粒物加严82%,大幅削减了新生产汽车的单车排放量;增加了颗粒物粒子数量这一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促使汽车采用更有效的排放控制技术,降低颗粒物尤其是细颗粒物的排放量;车辆达标排放考核里程增加一倍,即由原来的8万公里增加到16万公里。”该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二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提高车载诊断系统的排放控制要求,更有利于对在用车辆实际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增加催化转化器和碳罐等关键排放控制零部件的检查要求,确保车辆实际生产中采用性能好的零部件;改进生产一致性检查判定程序;进一步完善车辆在用符合性检查项目,确保汽车使用过程中的排放达标。

  “考虑到实施《轻型车国五标准》需要供应相应的燃油,标准的实施时间需待燃油供应时间明确后才能确定。”上述负责人称,“与国外汽车排放法规标准相比,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排放控制水平和欧洲正在实施的第五阶段轻型车排放法规相当。”

  《轻型车国五标准》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降低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等一次污染物的排放,对削减二次颗粒物、臭氧等二次污染物也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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