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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产业:繁荣背后有隐忧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21日 23:41  中国产经新闻报

  产业主体间利害关系盘根错节,版权问题频频惹“祸”

  本报记者 梁文艳报道

  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出版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电子图书、手机阅读、电子期刊、数字报、网络小说、电子游戏等多种数字出版产品迅速崛起,发展势头有增无减。

  然而,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诚如新闻出版总署党组成员、副署长孙寿山在2012中国出版年会上所说的那样,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虽然在近两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它毕竟是一个新产业,新问题总会伴随新发展而出现,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数字出版产业究竟存在着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将对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

  政策造就“繁荣” 版权成为祸端

  近年来,为了支持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若干政策,如《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电纸书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等。政策的强劲“东风”给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增添了巨大动力。

  数据显示,2006年,数字出版产业总收入达到213亿元,2007年增加到362.42亿,2008年的总收入高达556.56亿。到了2009年,数字出版总产出已达到799.4亿元,比上年增长了50.6%。统计表明,自2006年以来,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一直保持55%以上的年均增长率。

  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在国家的政策支持和促动下,发展迅速,前景灿烂,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孙寿山在出席2012年中国数字出版年会上称,数字出版产业目前面临着产品形态单一、生产与市场、投入与产出存在距离、核心技术研发落后、产品创新不足、管理运营体制、科学研究范式等问题。

  对于数字出版产业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中商情报网行业研究员宋菲菲近日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谈了她的看法,她认为,目前,制约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问题主要有4个。一是行业缺乏龙头企业,品牌建设落后;二是集中度较低和主流数字产品开发不足,优质内容较少,产品吸引力不够。三是数字出版付费服务推广还需要时间,尚未开发合适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四是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版权保护不力,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

  在上述诸多问题中,一直备受业界关注的是数字版权问题,它也被认为是数字出版行业发展的主要瓶颈。自从2001年《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来,在线传播、数据库、数字图书馆、电子阅读器、手机阅读、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商城)等领域先后产生了诸多数字版权纠纷问题。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举例道:“数字出版产业在发展的同时,在数字出版平台之间,作者、出版商与运营商、与平台之间不断发生了数字版权纠纷。例如,盛大文学(微博)起诉百度(微博),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电纸书预装“二十五史”,人民文学出版社就贾平凹小说《古炉》数字版权起诉网易等一批数字版权纠纷案件不断频出,都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针对数字版权问题,张洪波表示,问题表现在多个方面,如数字版权概念不统一,数字版权归属理不清,授权通道不畅,网络侵权盗版严重;作者与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或者数字出版授权合同对电子版权、数字版权约定不清;数字出版商版权审核不严;数字出版商要求权利人提供专有或者独家授权,导致数字资源被个别大企业垄断等。

  张洪波还表示,由于国内传统出版业在技术、资金实力、经营理念和运营方面落后于技术商和运营商,平台运营商凭借传播渠道和客户资源的垄断地位,剥夺了数字出版产业的绝大部分利益,成为了目前数字出版产业中获益最多、活力最强的群体,而出版社和作者由于缺乏谈判话语权和定价权,往往沦为任凭渠道和平台商宰割的对象,收益甚微。总之,数字出版产业链利益分配关系严重失衡,权利人利益受损,严重制约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还有一些业内专家向记者介绍了数字版权纠纷问题的其他表现。

  一是作者有署名权,但没有稿费。著名畅销书作家徐志频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独家采访时认为,通过网络博客,微博所发表的作品,任何网站的转载,一般保留作者署名,而没有稿费。图书出版内容在网站的连载、转载时,基本上也只有署名,也没有稿费和版税的结算。这对作家是一个比较大的伤害。

  二是出版数字图书的网站的版税低。徐志频说,专门出版数字图书的网站,其版税收入基本处于起步的低级阶段,几百元的收入,相对纸质图书的几十万,过百万的版税,无疑抵不过零头。

  三是数字图书的版税收取不明。徐志频说,数字图书的版税收取与纸质图书也无法相提并论。因为纸质图书从印刷到出版,是一个大投入的工程,中间环节的可监控因素很多,但网络阅读到底是10万还是1千万,除了出版方,谁也没办法知道。

  四是数字版权的版税作者自我保护困难。徐志频说,据说有专门的网络写手写作专门的数字图书,他们的版税或稿费结算非常透明,信任度也相对可靠,但网络作家毕竟在今天还没有成为作家的主体,对主体的作家而言,网络版权的保护,网络版税的获得,依然是个让自己十分棘手的问题。

  五是数字出版价值没有得到完整的体现。广州版权协会副会长、易博士电子产品公司董事长杨洪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迄今为止,数字出版至今还没有形成一种规模化的盈利模式。由于数字出版版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些出版社虽然拥有优秀的作品,但由于担心他们的优秀作品被盗版,因此,他们只是拿一些质量一般的作品和运营商合作,不舍得把最优秀的作品交给运营商。其结果是,这些一般性作品并不能带来很好的利益,也没有产生最好的价值。

  找准问题根源 突破发展瓶颈

  2011年初,贾平凹将其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长篇小说《古炉》的电子版权授予网易公司,人文社遂将网易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这场纠纷的实质是《古炉》电子版权的归属问题,它暴露出了数字出版中作家、出版社和网络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问题,更暴露了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产业不能很好地调整发展战略、获得新生的问题。

  数字出版产业中作家、出版社和网络之间的利害关系盘根错节,版权纠纷的出现也是多因素共同催生的。

  对于我国数字版权纠纷频频产生的根源所在,张洪波表示,首先,传统出版界在对数字版权的认识一直存在三大误区: 一是版权是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或障碍。数字出版也是在运营版权,是版权作品的传播和版权的流转,版权是作品的灵魂,是数字出版无法越过的坎儿。二是专有出版权包括数字版权。事实上,数字版权、电子版权都不是法律概念,但是与出版权同属于作者享有的17项著作权利之列。数字版权和出版权都是各自独立的权利,没有从属关系。三是有授权等于可以转授权。有些出版社要求作者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即将数字版权授予出版社。出版社作为图书的出版者,在获得数字版权授权后,不一定有权转授权。可能合同仅仅约定出版者有权自己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和运营,而没有可以转授权的权利。这个需要作者明辨。

  此外,出版社在处理数字出版问题时还存在诸多弊病。首先,出版社的版权意识亟待加强。其次,出版社对数字出版产业前景认识不足。不了解数字出版产业的商业模式,对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之间的关系还多停留在挑战多于机遇的认识层面。再次,出版社自身定位不清。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出版社一般应该是代理人角色。很多出版社片面强调自身的投入,与作者争抢数字版权的情况屡见不鲜。面对草根作者,出版社往往表现出国企的强势地位,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保留,而强加给作者一些义务。最后,出版社对数字版权的约定不清晰。出版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要求拥有数字版权的代理权。但现实中,出版社和作者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对数字版权的约定往往都不明确。要么约定不清晰,要么约定不合法或不公平。合同中经常使用“数字版权”、“电子版权”、“数字化制品权”等非法律语言,而且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等内容,导致双方对数字版权的约定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数字版权纠纷。

  张洪波最后向记者补充说道:“当然,渠道和运营商的强势地位和不容乐观的网络侵权盗版环境,也导致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举步维艰。例如,移动、电信、联通的手机阅读基地自行设计的数字版权授权标准不专业、审核不严。同时,他们凭借其强势地位,还对作家和出版社进行‘围剿’。”

  显然,数字版权是制约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必须寻找突破其对策。

  近年来,国家版权局联合工信部、公安部连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等专项治理行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江苏徐州万松网文字作品侵权案、江苏徐州小说520网文字作品侵权案,被告除被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外,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孙寿山在2012年出版年会上说:“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启动了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工程将研究制定一套数字版权保护标准体系。”

  除此之外,一些业内专家针对如何突破数字版权这个瓶颈问题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张洪波曾就这个问题向记者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出版社要正确认识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前景,规范图书出版合同,明确每本书的数字版权归属,明确自身定位,与作者建立公平、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第二,数字出版商、平台和运营商要有版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基本原则,让创作、生产数字内容的著作权人受到合理尊重,得到合理回报和有效保护。第三,顺应产业发展需要,创新数字版权授权模式。第四,建立国家级数字版权资源平台和交易平台,建立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的平台。平台应该承载数字版权内容数据库建设、著作权登记与查询、著作权交易管理与备案等功能,应该与现有的版权登记机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出版行业协会等建立紧密的业务联系。第五,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数字出版的监管和指导。第六,尽快完善著作权相关立法,出台有关政策。《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都需要适应社会发展、权利人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法定赔偿额也应该与时俱进,提高到足以打击和震慑网络侵权盗版的标准。第七,应加快对跨界人才的培养。数字出版产业是将传统出版业和新兴技术完美结合的朝阳产业,非常需要熟悉版权交易和市场运作、精通信息技术的跨界人才。

  此外,杨洪也向记者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出版社应改变思路,从作品提供商向信息资源服务商转变,利用自己丰富的作品资源、高水品的出版专业人才和品牌优势,把他们拥有最优秀的资源变成可经营的资源。

  针对如何在具体实践中解决版权纠纷问题,张洪波建议,著作权人在数字版权受到侵犯时,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在侵权人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向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要求进行包括警告、罚款、罚没、查扣复制品和侵权设备等在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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