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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漏油事故频发 律师称索赔诉讼面临三重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5日 15:4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7月15日电 (肖欣 杨晨颖) 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污油”尚未完全散去,渤海海域溢油事件再度引发公众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担忧。中国长期从事海洋污染索赔诉讼的夏军15日接受记者采访指出,用法律武器捍卫公正仍面临观念、体制、机制三重障碍。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告诉记者,无论美国还是中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已能基本满足海洋溢油生态环境损失索赔的需求。但“观念障碍、体制障碍、机制障碍”是横亘在生态索赔之路上的“三座大山”。索赔的政府资源和民间资源不够充足,使得法律执行力薄弱,能碰软不能碰硬。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夏军指出,中国海洋监管现状是“五龙治海”:由环境保护行政、海洋行政、海事行政、渔业行政和军队环境保护五个主管部门对海洋进行针对性监管。所以在海洋溢油污染事件中,“五龙”是索赔的主体(即原告)。

  与中国多由政府部门作为原告向事故责任方提出生态环境索赔的公益诉讼不同,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不仅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主要责任方——BP和另外8家相关企业提起诉讼,受到影响的居民和企业陆续对BP提出了300多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索赔之声至今仍盛。

  夏军强调,首先,比之行政赔偿和公司承诺赔偿,用法律武器捍卫公平是解决海洋溢油污染的有效手段。其次,通过法律诉讼所得赔偿金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尚待完善。他建议建立专项基金会,用赔偿金实施恢复受污染海洋及周边生态环境的项目,并须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夏军认为,虽然目前一些生态索赔诉讼遭遇重重困难、甚至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但是它唤醒了海洋部门的索赔意识,为司法诉讼积累了必要的经验,也促成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规范的出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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