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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沦落记:田文华今受审 庭审或超12小时(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1日 07:08  东方早报

  而根据起诉书,在8月2日到9月12日,三鹿并未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产品,这段期间销售额达到了4756万元。

  《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则是,单位犯前述相关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鹿律师将以“过失”辩护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杨旭升律师是三鹿集团的辩护律师,他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的辩护思路是三鹿集团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他表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即在明知合格产品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故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由于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而过失生产、销售这类产品的,不构成该罪。

  而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不法分子向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所致,三鹿集团主观上没有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故意;在客观方面,三鹿集团不但没有实施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为,而且积极查找原因后,采取了一系列积极地补救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或挽回损失。

  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三鹿集团在2008年8月1日查明原因后,放行了部分含有三聚氰胺的产品”,杨律师表示,他的辩护思路是,这是由于当时国家没有关于三聚氰胺的安全标准,三鹿集团过于相信“欧盟有关三聚氰胺参考文献”,并以此为参考,用三聚氰胺含量10mg/kg以下的奶粉置换市场上三聚氰胺含量更高的奶粉,轻信不会有问题,这说明三鹿集团对其危害性主观上仅存在过失,相对于“主观故意”而言,“主观过失”明显性质较轻,从实际中来看,导致婴幼儿不良后果的奶粉大都是2008年8月1日之前生产的奶粉,按照三鹿集团自己的标准通过换货后投放市场的奶粉,尚没有出现危险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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