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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的三鹿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 CFP 图
早报记者 黄淑慧 发自石家庄
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田文华,即将于今天也就是2008年的最后一天走进法庭,接受审判。在这一庭审中,田文华将作为第二被告,三鹿集团是第一被告,而副总经理王玉良、杭志奇及总经理助理吴聚生分别作为第三、四、五被告。
这将是一场漫长的审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士表示,庭审从早上8点开始,有可能持续到晚上8点之后甚至晚上10点。
知情后40天未停销售
早报记者了解到,在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概括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来龙去脉。
2007年12月以来,三鹿陆续收到消费者的投诉。5月17日三鹿客服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田文华及领导班子汇报了此事, 20日成立了以王玉良为首的技术攻关小组,开始研究这一问题,结论是可能含有假蛋白物质,但没有明确是三聚氰胺。随后向河北省检验检疫局送检,8月1日,河北省检疫部门报告显示,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被检出三聚氰胺。
8月1日,王玉良向田文华汇报此事,8月2日三鹿经营班子扩大会议决定,以换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产品。之后又在8月13日再次开会决定,参照欧盟标准确定三聚氰胺安全标准,并用含量在每公斤10毫克和每公斤20毫克以下产品,对库存、市场销售产品进行调换。
不过,在8月2日到9月12日,三鹿并未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产品。据统计,这段期间销售额达到了4756万元。
三鹿上述部分涉案人员还让乳品三厂拒收的原奶,通过行唐和新乐闵镇配送中心,转往三鹿其他工厂。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检方起诉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认为,三鹿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50条、144条、149条、140条。田文华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刑法》第144条涉及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
而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如果同时构成两罪的,则按刑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有几档刑罚,其中最高为: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根据起诉书,在8月2日到9月12日,三鹿并未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产品,这段期间销售额达到了4756万元。
《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则是,单位犯前述相关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鹿律师将以“过失”辩护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杨旭升律师是三鹿集团的辩护律师,他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的辩护思路是三鹿集团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他表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即在明知合格产品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故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由于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而过失生产、销售这类产品的,不构成该罪。
而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不法分子向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所致,三鹿集团主观上没有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故意;在客观方面,三鹿集团不但没有实施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为,而且积极查找原因后,采取了一系列积极地补救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或挽回损失。
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三鹿集团在2008年8月1日查明原因后,放行了部分含有三聚氰胺的产品”,杨律师表示,他的辩护思路是,这是由于当时国家没有关于三聚氰胺的安全标准,三鹿集团过于相信“欧盟有关三聚氰胺参考文献”,并以此为参考,用三聚氰胺含量10mg/kg以下的奶粉置换市场上三聚氰胺含量更高的奶粉,轻信不会有问题,这说明三鹿集团对其危害性主观上仅存在过失,相对于“主观故意”而言,“主观过失”明显性质较轻,从实际中来看,导致婴幼儿不良后果的奶粉大都是2008年8月1日之前生产的奶粉,按照三鹿集团自己的标准通过换货后投放市场的奶粉,尚没有出现危险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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