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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0日 23:12  深圳晚报

  三、土地增值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

  1.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深地税发2006259号转发)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深地税发200626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深地税发2006263号转发)规定: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四)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五)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深地税发200744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深地税发2007447号转发)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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