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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大王刘根山旗下茂盛系多家公司再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 08:2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王芳艳

  一波再接一波。“公路大王”的光环褪去,并没有改变刘根山官司缠身的命运。

  本报记者12月2日获悉,在数家银行状告刘根山“庭外和解”之后,上海南环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路(下称“南环高速”)起诉刘根山旗下茂盛系多家公司案,已经进入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12月2日,此案已经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预备庭,双方交换了证据。根据被告与原告代理人在交换证据时称述证实,2005年前南环高速与大股东刘根山之间存在复杂的资金往来。而在刘根山被拘之后,银行正在向刘根山旗下公司密集讨债。

  据本报记者了解,此次诉讼的原由就是刘根山“茂盛系”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合同纠纷。被诉的对象全部为刘根山旗下“茂盛系”公司,包括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茂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茂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茂顺置地有限公司和昆山茂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五家公司。

  大股东侵占?

  本报记者获悉,12月2日上海市一中院有两个案子开始预备庭,分别是,南环高速告昆山茂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南环高速告上海茂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两个案子的原告均是南环高速,被诉对象全部为刘根山旗下“茂盛系”公司。

  据记者辗转获知,在预备庭证据交换环节中,据原告陈述,原告是上海南环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公司,被告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原告股东之一,其他被告则是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案件性质均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在法律上,概括移转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如企业的整体变卖。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通常有两种情形: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根据被告与原告代理人在庭上的陈述,此次被诉的两个案件均涉及刘根山投资南环高速的历史。2005年前,南环高速与大股东刘根山之间复杂的资金往来也在此中“初显端倪”。

  原告代理人表示,一般建设公路,需要30%自有资金,70%则是通过项目公司向银行借款。

  但在2002年到2005年南环高速建设过程中,第二被告(茂盛企业集团)却未经项目公司同意,把项目公司的银行贷款划走。而一般情况下,银行贷给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大股东挪作他用,涉及侵占公司财产。

  据记者了解的材料,2003年,该项目公司长期借款8.2亿元,到2004年,长期借款已达到11亿元。而这11亿元资金是否全数投入公路建设,正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原告代理人进一步指出,当时项目公司的财务人员由股东派来,资金划给股东和股东的关联企业相当自由,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仅在会计科目上以“往来款”形式体现,也没有约定利率。

  据记者了解的不完全信息显示,据被告陈述,上述两个案件中被告欠原告的资金大约达7亿元,但此数字未获原被告证实。不过同时,原告也有从被告获得资金的情况。

  原告代理人表示,由于大股东挪用资金,项目公司几乎被掏空,以至于没有资金支付公路建设,工程甚至一度停工。对此上海市有关方面也很关注,公路项目公司随后更换了股东。

  这或许为2005年刘根山在南环高速建成前突然退出,提供了解释,此后上海市国有公司上海公路建设总公司成为了项目公司第一大股东,并更换了董事长。

  新老股东交接时,需要理清债务债权。对新股东来说,这些“划来划去”的资金如何收回,令其头疼。

  据记者获得的预备庭中发生的情况,目前,原、被告双方集中焦点于,原告认为被告需偿还这些往来款的“本金”及利息,因为这些被划走的资金是项目公司的银行借贷,具有利率成本,同时由于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对公路建设造成不利影响,需弥补损失。

  而被告则认为这属于企业之间的正常借贷,不认同这些往来款性质属于大股东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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