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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批准是国际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3日 15:18  法制日报

  首先,完成并购后的新公司不得增加原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也不得增加英博集团在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

  其次,不允许新公司寻求持有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的股份。

  此外,如果英博啤酒集团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件,英博啤酒集团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对此,英博公司向有关媒体声明称:“我们欢迎商务部正式通过了对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我们尊重商务部对此审查决定所附加的条件。”

  附条件批准是国际惯例

  “附加条件的批准是欧美通用的做法,商务部此举也是沿用了国际惯例。”知名企业并购专家、北京市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勇表示,商务部为此次并购附加条件,可能主要考虑的是“市场份额”一项,因为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条就是“市场份额”。

  “这是商务部首次对根据《反垄断法》的集中申报要求进行申报的交易做出不予禁止的决定。”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和欧盟法律师克里斯蒂尔·尼科尔森指出,英博并购AB,这是一项全球性的交易,该项交易在中国的并购申报是迄今为止最为引人注目的部分,并且中国是惟一通过并购申报程序对该项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国家,这表明商务部明显有意在必要情况下对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意义重大。

  但同时,从实践的角度上看,尼科尔森认为,公告并未披露其他有关商务部对该交易所作的总体分析或对相关市场所作的分析等细节,尤其是促使商务部对交易当事方设置限制性条件的因素也未阐明,而这一切恰恰是对未来交易的当事方最具有潜在指导价值的。

  “集中申报仍无确定的程序可循,确定管辖权的检验标准仍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有关营业额计算的问题。就《反垄断法》竞争者集中申报条款实施的相关问题,经营者仍然必须等待商务部给出进一步指导。”尼科尔森对《反垄断法》的相关实施细则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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