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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汽车债权转让案一审裁定 (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3日 02:17  21世纪经济报道

  逃避偿债抑或联手做局?

  既然金杯汽车对于厦门和生的资质并不认可,2007年12月5日却发布公告称,“公司累计向厦门和生付款6050260元,就剩余款项的支付问题,目前,公司正同厦门和生进行磋商。”之后,双方没能顺利磋商,最终对簿公堂。

  薛蓬曾直言:“金杯就是为逃避偿还历史债务。”

  但是,金杯汽车也表示:“即便是金杯汽车以5%-8%比例回购债务,也比厦门和生出价要高,华融为何放弃出价更高的金杯汽车选择厦门和生,其与厦门和生有没有猫腻都很难讲。”

  对此,华融人士针锋相对地表示,华融出售给厦门和生的是一个价值100亿元的大资产包,里面有金杯汽车这样较好的债权,也有一些非常差的债权,如果拆开来卖,那些非常差的债权根本不会有人愿意买。而且,金杯汽车的债权曾公开拍卖,因为流拍才出售给厦门和生的。

  根据[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的记载,华融沈阳与厦门和生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并无转让价款的约定,先前的资产转让合同中提到的10880万元系针对价值100亿元资产包的对价,认定厦门和生支付的价款为1.71%,而金杯汽车在其中债权为10967万元,此对价与金杯汽车提出的以5%-8%比例回购价有明显差距。也与华融沈阳处置该资产的调查报告所称对金杯股份的受偿比例为33.98%-40.98%,回购额为3800万元的说法相差甚远。

  沈阳中院据此认为,华融方面在转让金杯汽车过程中获利较少,而对金杯汽车却损害极大。使金杯汽车希望藉此进行资产重组的机会不复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其让与债权非正当行使,已构成权利滥用,应予禁止,本案诉争债权转让无效。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前,厦门和生曾向沈阳中院提起管辖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和生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是,今年5月13日,沈阳中院裁定,驳回这一请求。

  厦门和生不服,遂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上诉。6月25日,辽宁省高院裁定,驳回厦门和生上诉。

  7月8日和7月21日,沈阳中院两次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

  王海青表示,这一裁决没有充分证据。他透露,关于厦门和生与华融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一案,福建省高院已另案受理,并且立案时间早于辽宁方面,按照一案不二审原则,这一案件将在福建开庭,具体时间现在还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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