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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汽车债权转让案一审裁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3日 02:17  21世纪经济报道

  华融资产厦门和生拟上诉

  本报记者 李晓晔

  8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令金杯汽车(600609.SH)债权转让案当事三方有喜有愁。

  9月2日,金杯汽车公告称,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8日做出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公司与被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下称华融沈阳)、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和生)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如下:华融资产与厦门和生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该案件受理费590150元由华融资产负担。

  这笔债券转让纠纷案要追溯到1990年代金杯汽车欠下的一笔亿元债务(详见今年4月23日本报9版《上亿债务纠纷隐而不报 ST金杯小股东联名上书》、今年7月21日本报14版《金杯汽车案中案》)。

  一审判决出来之后,本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厦门和生代理律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王海青。他用“出乎意料”来形容拿到判决书的心情,并告诉记者,厦门和生已明确表示,将向辽宁省高院上诉,请求改判。

  9月2日下午,华融沈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沈阳市中院做出的只是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对此判决结果,华融沈阳认为失当,已决定在15日之内上诉。

  当日,金杯汽车董秘办人士告诉记者,这一判决是客观公正的,维护了金杯汽车的受损利益。

  案件焦点

  据金杯汽车代理律师——华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闻芳怡——介绍,金杯汽车以标的额20%的比例解决欠债问题,华融沈阳不予接受,却将金杯汽车债权以不到2%的比例转让给民营企业厦门和生,其行为造成金杯近1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金杯汽车董秘办人士指出,沈阳市中院的裁决正是基于金杯汽车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证据。

  “金杯汽车偷换概念。”王海青表示。华融沈阳也告诉记者,公司转让的并非单户债权,而是一个大资产包,2%的比例只是大资产包的评估比例。打包处理不良资产的这个过程中,华融沈阳并没有违法。华融沈阳转让的是对金杯汽车享有的债权并非资产,无论债权转让给谁,金杯汽车都有偿还义务。

  出于证据保密需要,9月2日华融沈阳法律事务部没有向记者提供更多的相关证据,但是,数月前,华融沈阳副总经理薛蓬曾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对金杯汽车原欠华融债权催讨并非像金杯汽车所说,金杯汽车以标的额近20%的比例解决欠债问题华融公司不予接受。

  他回忆,“曾多次亲自带队去过金杯公司。若想回购债务,只要价格合理,可以商量。但金杯汽车出价极低,远远超出华融公司可以接受的底线。”  

  事实上,[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的内容显示,2006年6月30日,金杯汽车“关于回购不良贷款的意见回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司从自身情况出发,尽力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为此,公司提出以5%-8%比例回购上述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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