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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诉娃哈哈山东庭审记(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4日 17:00  经济观察网

  法庭激辩

  1997年,娃哈哈有9家工厂,达能挑了4家效益最好的工厂合资,其余5家工厂就是历史上的非合资公司。2007年,非合资企业达到69家。非合资公司的资产规模不到合资企业的一半,但利润却与合资公司持平,这成了达娃之争的导火索。

  庭审一开始,原告方直指双方矛盾的焦点。

  达能方代理律师武雷指出,宗庆后担任潍坊两家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长期控制合资公司的经营,并掌握了大量的商业秘密。同时,宗庆后还采取欺骗手段,在未取得合资公司股东和董事会认可的情况下,私下与他人合资,以股东、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经营多家与合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严重侵害了潍坊两家合资公司的利益。

  从达能的起诉来看,“竞业禁止”的指控并不能帮助达能直接实现低价收购非合资公司的愿望,但如果诉讼获胜却能从法律上证明宗庆后开设非合资公司的非法性,进而为谈判赢得主动。

  但宗庆后的代理律师钱卫清、张玉成回应道,达能诉宗庆后违反“竞业禁止”与娃哈哈诉达能董事有本质的区别。达能对于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早就知晓。一直以来,非合资公司的原料采购以及产品销售都是通过合资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体系来实现的。大额、持续的交易说明,双方是合作、代加工和经销商的关系。而达能方违反竞业禁止是因为同时兼任乐百氏与娃哈哈的董事。乐百氏与娃哈哈当时均生产纯净水,完全是竞争对手。

  证据是赢得诉讼的关键。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和被告更是针锋相对。总共提交的60份证据足以说明这场官司的价值所在。

  首先,原告方拿出了27份证据,列举了14家宗庆后出任董事长的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具有相同的业务。同时,达能提交的财务报告试图证明,合资公司的经营受到了非合资公司的影响,而宗庆后则因此获利。代理律师武雷指出,合资公司一直是由宗庆后经营,与非合资公司的交易正是宗庆后一手安排的。合资销售公司在经销合资与非合资公司产品时非此即彼,必然存在竞争关系,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被告宗庆后的代理律师钱卫清、张玉成也提交了4组、34项证据。通过宗庆后与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的书信欲证明,达能对于非合资公司早就知晓。提交的范易谋签署的合资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证明,达能认可、甚至积极参与同非合资公司的关联交易。

  基于对宗庆后的指控,达能代理律师提出了五大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二、判令被告因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而获得的收入10万元归第三人所有。三、尽管被告为逃避法律责任于2007年6月辞去第三人董事长职务,但仍是第三人另一股东娃哈哈广盛投资董事长,仍然对第三人的经营具有实质影响。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在非合资公司的任职,转让所持有的非合资公司股份。……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宗庆后的代理律师钱卫清质疑道,此次原告是代替第三人诉被告损害第三人利益,即使宗庆后违反了“竞业禁止”,也应向第三人做出赔偿而不是原告。而且,原告方没有给出100万元赔偿和10万元收入的任何根据。钱卫清反驳道,虽然合资与非合资公司经营业务相近,但由于分布地域不同,双方不会形成竞争关系。宗庆后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动机和行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辞职、转让股权的要求更是无稽之谈。“第三人”、潍坊合资公司总经理王建也表示,潍坊的合资公司一直是在饱和生产的,且从2002年投产以来每年的销售额都在增长。合资公司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

  潍坊第一个案件的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直到下午5点,审判长才在木槌声中宣布“案件择日宣判、现在休庭”。据了解,达娃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相互起诉共有28件之多,其中15个是达能方告宗庆后,其余则是娃哈哈诉达能董事的。

  钱卫清律师指出,由于达能方在全国各地告宗庆后的案情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潍坊一案又开庭较早,潍坊案例的判罚对其余的案件将起到重要影响。当记者询问达娃是否还有和谈可能,钱卫清律师称,达娃问题最终的解决必然是通过谈判,但是诉讼的胜败却是最终成交价码的决定因素,这也是大型商战诉讼的特点。

  由于达能诉宗庆后的案件将集中在8、9两月开庭,届时双方将迎来新一轮的诉讼高峰。达能与娃哈哈长期对耗,双方花费的成本巨大。此前就有媒体爆出,达能对娃哈哈的诉讼费可能高达5700万欧元。难怪一位业内人士感慨道,“如果有一方是中小企业的话,仅这些案件的高额诉讼费用就可以使其关门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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