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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能否改变现行汽车营销模式(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 17:27  新华网

  厂家指导价不是价格联盟

  目前,国内汽车生产厂家,都对经销商规定了该品牌的厂家指导价,也就是最低限价。有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是一种价格联盟。

  有观点认为,这是对《反垄断法》简单、片面的理解。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指的是汽车经销商而不是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生产厂家通过经销商实现产品销售,他们和经销商的关系是批发和零售的关系,并不是交易相对人。

  尚明认为,如果一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规定最低限价,限制公平竞争,就有可能构成价格垄断。

  目前国内没有一家汽车企业具有市场垄断地位。今年上半年全国前十大轿车厂家中,排名第一的一汽-大众,也只有10.07%的市场份额。

  詹昊律师指出,所谓价格联盟,是指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几家企业,制定最低限价或一起涨价。汽车属于市场定价,生产企业有权制定本企业产品的统一价格。同时,也不存在若干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共谋固定价格,因为不同汽车生产厂家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固定汽车价格。

  奇瑞汽车新闻发言人金弋波对新华社记者表示,制定最低限价和禁止跨区域销售,是汽车市场销售的基本规则,否则市场就会乱掉。如果汽车生产企业不规范价格,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

  有报道称广州丰田汽车公司为了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日前取消了对经销商实行价格管理的处罚政策,并不再禁止跨区域销售。经询广汽丰田有关人士,回答说并没有取消厂家指导价,只是允许经销商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相应的促销手段而已。

  跨区销售不利于汽车售后服务

  广汽丰田这位人士指出,禁止跨区域销售是避免汽车市场混乱,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即使厂家不禁止,经销商一般也不会去做。

  齐海清认为,由于竞争激烈,经销商卖车利润很低,很大程度依靠售后服务的收入。如果把车卖到外地,就无法进行售后服务。

  目前国内乘用车主要品牌,都建立了全国范围的特约经销商,消费者在当地都能买到想买的汽车,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没有必要舍近求远,到千里之外去买车。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禁止跨区销售,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呢?詹昊律师认为,汽车厂家禁止经销商跨区销售,其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分割市场,而是为了保证正常的销售秩序。《反垄断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合理原则,即在利弊权衡的基础上,决定特定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效果。就禁止跨区销售而言,目前是利大于弊,有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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