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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案再起波澜 刘俊德提起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0日 08:18  证券日报

古井贡案再起波澜刘俊德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薛 瑞

  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高院上诉

  因涉嫌受贿被“一窝端”的古井贡原高管们,今年陆陆续续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曾作为古井贡财务掌门人的刘俊德,被检方控诉2003年、2004年古井贡理财巨亏的时候,收取了他人好处,并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但是,刘俊德并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辩护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6月2日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据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4年3月,被告人刘俊德任古井集团财务总监、副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山东省烟台市新华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8万元人民币,安徽盛强集团总经理2万美元、价值2.408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深圳万基集团价值122万元的房屋一套。

  周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院的起诉书里并没指控刘俊德“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判决书中有 “为他人谋取利益”,改变了起诉的案件事实。

  而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成为本案的关键。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周泽在法庭辩护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只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能构成犯罪”。所以 “在控方没有指控刘俊德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均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应宣告其无罪。”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进喜认为,检察机关没有指控的事实法院在审判中予以“认定”,而检察机关认定了被告人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却不予认定,像这样的现象确实很罕见。这样的作法明显有违审控分离的刑事诉讼原则。

  控方辩方法庭激烈辩论

  据亳州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刘俊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俊德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且有重大立功,提请亳州市中院依法判处。

  亳州中院认为,刘俊德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48.96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周泽表示,对于接受万基公司价值122万元的住房,刘俊德一直坚持是万基邀请其去工作并作为工作待遇的条件而接受的。检察院的起诉书也称“万基集团董事长陈伟东在和刘俊德交往过程中,认为刘俊德业务熟,有聘请刘俊德到万基集团工作的想法。”但判决书在表述检察院的指控时,将上述内容简述为刘俊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价值122万元的房屋一套”,忽略了买房作为工作待遇的事实。

  另外,起诉书中也表明“刘俊德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而判决书中称“被告人刘俊德被动接受办案单位的询问,虽然其配合办案单位查清了古井集团委托理财的事实,但不具备主动投案的事实,故不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俊德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无事实依据,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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