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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公司治理难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年底出台(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1日 15:02 经济观察网

  另据知情人士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预定会在2008年底出台。但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复杂性,也有延期出台的先例。比如:之前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原定在2007年年底出台,但一直到2008年5月19日才予以公布。

  草案要点

  在设立公司阶段,公司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以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将来由谁承担,这在《公司法》中并没有做出规定。

  刘俊海认为,原则上应该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个人承担,但是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后,确认了这笔债务,公司也要对这些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他表示,公司的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或筹备组的名义签订合同,所发生的债务,原则上是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如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恶意向公司转移债务,公司不承担此种债务。

  刘俊海表示,当公司设立失败时,全体有限公司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认股人,应当返还其本金和利息。当公司设立无效时,应当采取宽松的态度,能确认有效,又能确认无效的,应当尽量确认有效;能补足瑕疵的,尽量让其补足。

  经常有公司的董事长对外签字担保好几个亿,等到银行拿着担保协议向公司要钱的时候,当时签字的董事长已经下台了,新任的董事长说,公司有章程,对外担保必须开董事会,当时没有开董事会,前任董事长越权了,所以这种担保协议是无效的。

  刘俊海认为,应该鼓励公司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细化股东协议,来明确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和投资活动的决策权限,多大限额归股东大会权限,多大限额归董事会决策。

  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也有义务审查这些公司的章程,应当出具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而没有出具的,签订的担保或投资合同就可以认为是无效合同。

  对于银行的债权审查是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刘俊海认为,银行的债权审查,既不是形式审查义务,也不是实质审查义务,应该是一种审慎的审查义务,只要公司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存在瑕疵,银行就可以信赖这样的协议。

  即便没有股东会的决议,债权人也没有索要,但是公司对外提供了担保或者举债,也不能说一分钱不还,借款合同的本金一定要还,担保合同原则上还要承担适度的赔偿责任。

  公司决议什么时候是有效的,什么情况是可撤销的,什么时候是无效的,在《公司法》22条有一个初步的规定,但是还应该细化。

  《公司法》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如果公司的决议做好以后,不告诉股东,过了60天,股东就没有办法申请撤销了。还有一种情况是,根本就没有开股东会,公司的管理人员自己签订的协议,等股东知道这份协议,可能已经是几年以后了。怎么救济这些股东呢?

  刘俊海建议,应当增设“股东会决议不存在确认”一项,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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