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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专稿 记者 王毕强 公司设立中的债务纠纷怎样解决,股东资格如何确认,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如何确认和撤销,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安排,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公司决策权限,这些在实际操作层面中还缺乏清晰法律规则的问题,将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四中得到解决。
起草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起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四是最高院2008年的一项重要工作。
尽管新《公司法》的条文长达219条,但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复杂性,仍然有很多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在新《公司法》中仍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给众多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以及法院在审理公司案件时造成了很多的困惑。
因此,在新公司法颁布以后,国务院和最高院纷纷出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早在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实施以后,最高院旋即开始了《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于2006年5月9日颁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又于2008年5月19日开始实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但是,涉及到公司设立中的债务纠纷;股东资格的确认;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的确认和撤销;股东代表诉讼;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公司决策权限等,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还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则。这为众多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少的困扰。
据悉,正在起草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由最高院民二庭负责起草,主要是针对上述五大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5月22日至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座谈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出席了这次座谈会。赵旭东表示,《公司法》实施以后,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具体的司法问题,需要统一的司法解释,来掌握对法律的统一执行的尺度。
赵旭东表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四还处于内部讨论的阶段。最高院会根据现实需要的轻重缓急和起草的难度,分步出台司法解释。
最高院至少已经规划到第九个《公司法司法解释》,但这些草案还很不成熟,仅作为未来正式起草的参考。
同样出席了上述座谈会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可能没有一部法律会像《公司法》这样,需要出台如此之多的司法解释。他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还应该制定第十乃至第二十个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