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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娃哈哈偷税门(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0日 11:32 法制日报

  然而更大的收入来自宗庆后所获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同时根据达能及其子公司与宗庆后签订的《奖励股协议》,达能在协议签订之时,即将其境外几家子公司的股权奖励给宗庆后,宗可以享有这些股权的分红;更大的收益则来自股权回购,双方约定,股权回购的交易价格,将与达能中国合资公司的业绩挂钩。

  税务部门从达能获得的银行往来凭证显示,1996年—2005年,宗庆后累计获得“服务费”842.4183万美元;在“奖励股”安排中,达能将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卡尔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权“奖励”给宗庆后,1996年-2006年,宗从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分红中,累计获得资金1505.6876万美元;其余大约4000多万美元,则是达能和金加投资以回购上述两公司股权名义,向宗支付的款项。

  其中,达能曾因宗庆后撮合其与乐百氏公司的联姻,以一家境外子公司股权回购的模式,给予宗100余万美元的奖励。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认为,对于像宗庆后这样身份多样,收入复杂的高收入者,应该对其收入性质和来源进行仔细甄别,正确定性和确定种类后依法适用税率征收税款。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居民个人,无论其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都应申报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宗庆后作为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任职的管理人员,因履行《服务协议》而取得金钱报酬和股份等提供劳务所得,虽然支付地点在境外,其所得的来源地仍然为中国境内,应当按照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纳税,不得抵扣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但对源于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则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在给予抵扣境外税款后向我国纳税。

  关于宗庆后所获“服务费”的定性和适用税率存在的争议,施正文教授认为,由于宗庆后具有股东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按照什么性质的所得征税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因为不同的所得,其适用税率和扣除方法都不同,对其税负的影响也不同。就本案来说,宗庆后的收入可能涉及到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工薪所得每月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为45%;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超过十万的,按40%税率征税;承包承租经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5%;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虽然所缴税款差别不是很大,但是依法征收也要对这部分收入的性质进行认定。

  施教授认为,最需要弄清的是宗庆后获得的按1%年利润奖励、股权奖励、股权回购等所得究竟按照何种所得征税。从现有的案情材料来看,这些所得在实质上是因宗庆后任职业绩而取得的收益,例如双方约定股权回购的交易价格与公司业绩挂钩。因此,不管它是以“服务费”形式出现,还是“股权回购模式”奖励,在性质上都属于工薪所得。当然,宗庆后基于公司中的股东身份而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中央财经大学蔡昌教授认为,“偷税门”折射出我国对高收入群体税务监管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在加强这些特殊群体征税方面的力度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难题。那些收入相对较高的特殊群体如企业家、公司高层由于他们身份多重,收入来源复杂不好甄别,因此税管部门很难有效掌握他们的收入来源和性质。比如本来应该通过工资形式发放给老板的劳动所得,为了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他们可以通过股权奖励的方式来取得收益。同时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也更容易导致偷逃税的现象发生。此外在实际当中,对于这些人的个人消费和公司消费如何区分也是很难进行甄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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