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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定价机制将变 水厂高溢价收购难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10:05 经济观察网

  李平

  高溢价收购城市自来水运营业务的企业,可能要得不偿失了。

  本报获悉,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下简称《办法》)近日已修订完毕,提交决策层,并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发布。

  根据这一方案,自来水厂供水出厂价格的定价机制将发生重大转变,从过去根据水厂净资产收益率定价,转为根据平均运营成本定价。主持《办法》起草的清华大学中国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告诉本报,“我们根据模型所做的测算发现,新定价办法得到的供水价格比原来的要低。”

  但他随即强调,由于居民用水价格是在供水价格基础上,增加税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按照新办法确定的居民水价,最终也并不会降低。

  转变定价机制

  由于缺乏科学依据,中国自1998年启动城镇供水价格改革以来,围绕水价定价机制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尽管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颁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成本+税费+利润”的定价原则,但是作为水价定价基础的成本该如何确定,则一直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法规。

  多位供水业内人士介绍,在实际操作中水价成本的确定 “一直是一笔糊涂账,该列入的没有列入,不该列入的被列入。”

  据了解,在实际定价过程中,自来水厂大多采用“净资产+利润”的方式确定价格,然后同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谈判”,最终确定水价。

  2006年,国家发改委开始组织编制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于当年11月公布,随即收到大量修改意见。2007年9月,发改委委托清华大学中国水业政策研究中心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办法》的修订稿。

  傅涛告诉本报:“新办法若能够实施,水厂供水价格的确定,将不再考虑净资产情况,而是根据服务成本确定服务价格。”例如,一个自来水厂被估值10亿元,过去就是在此基础上根据既定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定大概的供水价格。今后则会把企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运营成本作为定价成本,和净资产规模无关。

  关于如何确定成本,《办法》给出了“平均成本”的概念,并提供了计算平均成本的模型。

  傅涛说:“由于地区差异较大,我们在确定‘平均成本’的时候坚持属地性原则,给地方政府更大的权限,由他们确定一定地域、一定时段内的平均成本。”

  供水企业人员薪资是水价成本监审中的敏感话题,此前在国家发改委的征求意见稿中试图对供水企业的员工数目和薪酬水平做出规定。但在此次的修订稿中没有采用这种有争议的方式。“我们规定了人员薪酬在总成本中的比例,这样更可行。此外,水厂的固定资产折旧将不作为定价成本归集到企业身上。”

  傅涛告诉本报:“根据模型所做的测算发现,根据新办法得到的供水价格比原来的都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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