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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首判我国向进口汽车零件征收关税违规(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8日 14:54 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行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作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出台的配套细则,将实行整车特征认定,通过整车关税和零部件关税税率之间的差别,引导合资企业加快新产品国产化步伐。与此同时,《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也于2005年3月28日颁布,配合《管理办法》同步实施。而整车特征核定标准则延期两年,即2008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根据《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将视同整车进口,征收与进口整车相同的关税。

  该规定主要针对许多汽车生产厂商大量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为成品车,而后进行销售的行为,通过此方式销售的汽车比直接进口的整车价格便宜,变相规避了至少15%的关税。中国出台汽车零配件总成按照整车征税政策的本意是促进外国零部件的国产化。

  《管理办法》执行后,部分汽车跨国公司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缺乏理解,在多种场合表示不满,随后相关国家的汽车工业协会也公开表示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政策的抱怨。从2006年起欧美国家开始向世贸组织投诉,称中国对占车价60%或以上的外国进口零部件征收高额关税,变相逼迫中外合资或中国汽车制造厂家使用中国自产的汽车零部件,同时宣称外国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将生产地转移至中国,导致欧美相关行业工人失业。

  如果本次裁决生效,不仅对原定于2008年7月开始实行的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能否正常实施是个考验,同时也将对中国的汽车零部件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因为人民币升值造成进口货物价格偏低,进口在成本上比原来更便宜,会促使合资企业以及外资更多考虑进口;而如果最终裁决导致该管理办法无法实施,将对中国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长期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商业银行应当密切关注该事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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