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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困扰合伙创投 商业银行托管补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3日 08:37 中国经营报

  作者:徐永

  在本土创投公司发展提速的同时,2007年6月份受益新《合伙企业法》而诞生的合伙制创投公司,目前却还存在着税收等多方面的困境。

  “并不是所有的合伙制创投都能避免双重征税,我们仍然会面临要双重征税的麻烦。”国内一家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负责人路方(化名)告诉记者。

  双重征税之困

  自去年6月份颁布的新《合伙企业法》引进有限合伙制概念后,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国内的合伙制企业已有15家。

  路方表示,他所投资的一家企业采取的就是合伙制,但税务机关在来调查时,却以有限合伙人仍然参与管理而界定公司为公司制企业,并按照公司制创投的规定,既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又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而按照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制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路方表示,税务机关目前的依据是,虽然合伙制企业规定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不管理,但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仍然参与了管理,这与公司制实际上没有分别,因此仍然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种,一般来说,其中有限合伙人主要只行使出资人职能而不参与日常管理,以所出资限额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仅出少量资金,但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同时承担无限责任。

  国内第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深圳南海创投企业的投资负责人郑伟鹤告诉记者,目前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就只承担出资职能,同时引入了工商银行作为托管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同时企业也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磊在其最新报告中表示,正因为有这种在出资和管理方面分开行使的机制,合伙制设立方式才在效率等优势方面吸引新创企业纷纷采用。但由于目前合伙制设立方式在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税收等环节上确实还面临一些不确定性。

  路方则表示,《合伙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完全不可以参与管理,而在目前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出于自身出资安全的考虑,完全有可能参与到日常管理中去。

  据记者了解,目前出现这种税收困境的地区还只是少数。而前述南海创投所在的深圳,目前就不存在仍然双重征税的局面。

  商业银行介入

  上海某合伙制私募公司合伙人告诉记者,在行业内,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确定合作时,确实会协商好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管理。但如果仅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引入第三方托管行就能有效解决可能产生的资金风险。目前,该企业已经引入了浦发银行(600016)作为第三方托管行。

  浦发银行托管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托管行在资金募集、资金投放和事后流向方面都会进行全程跟踪,一般不会出现资金风险。“托管行不仅代表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也不仅代表普通合伙人的利益,而是代表整个合伙企业的利益。一般来说,只有普通合伙人发来账户资金转移的指令之后,银行才会准许动用资金。”

  这位人士介绍,合伙人还在募集资金的阶段,银行就给企业开设托管账户。到后期项目运作阶段,如果被投项目出现股权质押等影响流动性的情况,托管行就会介入形成保护层,防止资金出现乱用。

  “如果目前出现有限合伙人大量参与管理和决策的现象,这只能说相关合作方还没有取得信任。”该人士认为,由于合伙企业在国内还刚刚起步,因此出现这种状况目前也比较正常。“不过这恰好给了托管行机会,估计银行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介入之后,类似的情况可以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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