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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商标引发跨国诉讼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 23:08 《财经》杂志网络版
中国国旅指称美国国旅恶意抢注,美国国旅称在美拥有合法使用权。因赴美旅游开闸,此案格外引人注目 【《财经》网专稿/记者 赵何娟】就在中国公民赴美旅游正式开闸之际,一场“国旅”商标跨国纠纷日前爆发,当事双方分别是中国最大的旅游企业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下称中国国旅)和中国国际旅行社(美国)有限公司(下称美国国旅)。 《财经》记者近日获悉,2007年11月,中国国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中国国际旅行社(美国)有限公司杭州代表处涉嫌不正当竞争,并涉嫌违法使用“中国国际旅行社”字样及“CITS”(国旅英文简写)商标,要求其撤销公司名称、网站等所有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并索赔人民币50万元。 中国国旅是中国旅游业龙头企业,“国旅”品牌和“中国国际旅行社地球图形(CITS)”在国内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业务遍布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美国国旅负责人俞军则对《财经》记者表示,他们是“国旅”商标在美国的合法持有者,并正在针对中国国旅在美国使用“国旅”商标的侵权行为,向美国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他们已向中国国旅发出律师函。根据律师函,美国国旅要求中国国旅停止在网站和美国当地继续使用“国旅”商标、企业名称等所有侵权行为。 2007年底,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便利中国旅游团队赴美利坚合众国旅游的谅解备忘录》(下称《备忘录》),美国旅游签证正式向中国公民开放,首批赴美旅行团有望在2008年上半年正式成行。随着这一巨大市场的打开,这场跨国“国旅”商标之争格外引人注目。 两个“国旅” 事件源于2006年11月17日,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2006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会场上,中国国旅发现参展的美国展团中,有一家名叫“中国国际旅行社(美国)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的公司,除了公司名称与自己惊人相似,其四处散发的名片、出团计划、2007年台历等宣传品,都使用了和中国国旅一模一样的“地球圆形”和“CITS”商标;其网址、邮箱地址,也均采用了CITS字样(www.usacits.com)。 在收到中国国旅的抗议后,当天下午,大会秘书处就协同现场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查封了美国国旅展台,取消了其参展资格。 吃惊之余,中国国旅开始搜集证据,并决定依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美国国旅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国旅的起诉书称,该公司自1954年成立时起就开始使用“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的企业名称,下属企业也一直在名称上使用该公司商标。“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国际旅行社地球图形”、“CITS”和“国旅”都是该公司在中国国家商标局获准注册的商标,原告对这些商标享有专用权。1999年,“中国国际旅行社地球图形”“CITS”和“国旅”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起诉书称,该商标已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59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美国国旅总经理俞军作为原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工作人员,知悉该公司品牌的归属和知名度,在辞职定居美国后,即注册成立了China Int’ Travel Service(USA),Inc.,并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企业名称翻译作“中国国际旅行社(美国)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开展旅游业务,更在网站上宣传其为中国大型旅游企业驻海外的分支机构,暗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性,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 美国国旅则认为,作为一家境外参展商,自己是在旅交会北美展区守法参展的,依法使用合法的公司名称和商标,亦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俞军向《财经》记者表示,美国国旅在美国申请注册“国旅”商标时,中国国旅在美国的商标保护已经过期,由于没有及时维护,中国国旅已经失去了对该商标的拥有权。2003年,美国国旅申请注册“国旅”商标,2005年获得了美国当地政府核准,从而正式拥有了该商标。 记者获得了一份美国国旅在当地进行商标注册的影印件。该商标注册影印件表明,美国国旅拥有“国旅地球”商标的注册日期是2005年7月19日。 美国国旅表示,企业名称、“地球图形商标”及“CITS”商标,都是公司在美国依法注册取得,受美国法律及国际条约保护。“中国国际旅行社(美国)有限公司杭州代表处”也是经中国国家经贸委和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批准、登记的申请人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理应依法受到中国法律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 中国国旅则认为,俞军明知“中国国际旅行社地球图标”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此情况下仍在美国恶意抢注原告商标,其行为不但侵犯了中国国旅的名称权、商标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且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天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翔对《财经》记者表示,商标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美国国旅在中国参展即是具备在中国侵权的特征,对此中国国旅完全有理由在中国起诉;但美国国旅在美国拥有该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中国国旅如果在美国使用该商标,也属侵权行为,除非中国国旅先在美国起诉,证明美国国旅的“恶意抢注”行为,夺回商标使用权。毕竟全球市场一般都不会支持“恶意抢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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