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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问责制:化解质量风险的制度保证(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 14:47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企业的问责制至少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问责制的实质是一套制度。无论是谁应该向谁汇报,也无论谁具有问责的权力,无非是企业为了实现其既定目标而设置的一套规则,而这套规则具有超越个人的权威性;

  第二,问责制强调了对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问责制与其他制度不同,针对某一事件或事故,它一定要具体到哪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除了要问当事人的责之外,还要问其主管领导的责任,而不是笼统地谈论责任;

  第三,问责制强调对责任的追究。即具有有责必究、有过必罚、有咎必辞的鲜明特征。

  国有企业建立质量问责制的途径

  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建立问责制的必要性无需多谈,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具体推行这一制度。

  对侧重于质量事件的问责制而言,要结合企业的质量管理,在管理领域推行问责制。问责制本身不是目标而是手段,在企业的管理层面,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管理始终是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因此,企业应当围绕质量的所谓“零缺陷”目标实施问责制是很合适的。企业可将问责制纳到已经建立起来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中来。比如,某个产品质量失控,企业首先想到这是某个班组的过失,班组长是第一责任人。但队长和车间主任系班组的直接领导,同样难辞其咎,而且责任更大。而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虽然并不直接参与生产管理,但作为生产线的最高指挥官,由于用人不当且缺乏检查、监督而造成工作失控,也要负连带责任。

  事实上,一些省市已经开始进行问责制的尝试。北京市国资委出台政策规定:一旦国企负责人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将依据决策失误的大小受到告诫、扣除绩效年薪或延期兑付绩效年薪、免职和禁入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依据造成企业损失金额大小而定。如果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以及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1‰至2‰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如果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以及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2‰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年薪、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经营决策失误有损国家形象和声誉,或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故意损害国有资产,弄虚作假并转移、销毁有关证据的责任人,将受到“禁入”处理,不得再在北京国企任职。如果触犯法律的国企负责人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一项改革或新制度的推行,肯定会触及到某个个体或局部的利益,来自各方的压力不可避免。国企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有些制度创新无法付诸实施,好的制度不能贯彻到底,大致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是由于触及到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遭致强力反对,而使创新或改革搁浅;其二是领导人的更换,由于新的领导者有时并不认可过去领导的做法,而使改革方案搁浅。大量管理案例表明,科学的管理理论与方法的实效性,不在于它的技术含金量,而在于执行的长久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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