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反垄断法出台 4S模式是否将终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 07:42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刘霞

  4S店模式,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方面有垄断之嫌,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消费者因此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

  由于与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相冲突,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规定的厂家品牌授权即4S店销售模式,明年8月1日之后也许将遭到涉嫌垄断的起诉。

  北京、广州等地的汽车经销商行业组织——汽车流通协会对《办法》的实施表示出强烈的不满,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

  与反垄断法冲突

  早在《反垄断法》尚未通过之前,《办法》便已经颇受各方质疑。今年“两会”期间,一份要求对《办法》进行修改的提案已经摆在商务部相关部门案头。而刚刚通过人大表决的《反垄断法》,由于明确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相关规定,直接冲击着这部中国汽车销售行业现行的“行规”。

  事实上,由于有《办法》这个“尚方宝剑”,绝大多数经销商对于一切听命于厂家这种不平等关系一直敢怒不敢言,但4S店这种模式的弊端已经有所暴露。2006年12月,山西经销商新宝鼎宣布解除和重庆某汽车企业经销代理协议,理由包括厂家硬性规定过高的销售任务,价格体系混乱、产品质量等方面。于是,山西新宝鼎成了全国第一家提前与授权厂商“翻脸”的经销商。次年1月16日,沸沸扬扬的“经销商反水事件”再度升级,新宝鼎以这家企业销售公司总经理涉嫌对新宝鼎构成名誉侵权为由,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至今没有结果。

  新宝鼎事件露出了冰山的一角。“达到一定程度的经销商,像新宝鼎这种有实力的,才可以为自己争取利益,大多数经销商都达不到这种程度。”北亚车市总经理苏晖告诉《财经时报》,“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原本法律上是平等的法人,但因《办法》实施,经销商变成了汽车厂家的从属。”

  苏晖认为,正是这种4S店模式,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方面难逃垄断之嫌,尤其是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消费者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也就是说,一旦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目前这种厂家对经销商的产品最低限价的行为则属于垄断行为。

  另外,由于各城市汽车消费环境各有不同,同一品牌同一车型的价格也会随市场应变,出现地区价格差异,目前汽车厂家均按《办法》规定,对地区间销售行为予以限制,以限制地区间价格竞争。而在《反垄断法》中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据悉,在这方面,欧盟反垄断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按照这条法规,1998年欧盟曾对大众汽车公司处以9000万欧元的罚款,原因是大众不许其意大利分销商把汽车卖给德国和奥地利消费者。

  针对各方反映的情况,8月21日商务部在全国工商联进行了一次座谈会。“但其实在座谈会上,有形市场反映的意见比较多,经销商代表不敢提太多对汽车生产厂家的意见,原因很简单,都怕被厂家取消资格。”参与座谈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副秘书长乔永锋这样向记者回忆当时的情景。

  经销商发起抗争

  正在对《办法》实施征求各方意见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下一步同样要去汽车厂家做一番调研。在罗磊看来,相对于汽车经销商来说,汽车有形市场受的影响更大。

  今年5月在全国汽车有形市场研讨会上,亚市牵头正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8月末,在《反垄断法》通过人大表决的大背景下,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举办了首届经销商系列论坛之《办法》修改意见征集会议,广东汽车市场以及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总纷纷提出,《办法》与反垄断精神有悖。

  “北京的亚市还好一些,因为很多厂家对亚市比较看重,允许经销商在亚市设点销售,这种方式对其他城市的有形市场受到很大冲击,协会正在研究有形市场跟4S店的关系问题,希望能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罗磊告诉《财经时报》。

  对于《办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作为当初的起草者之一,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有自己的一番看法。“对品牌办法意见最大的是汽车有形市场和某些经营不当的经销商,绝大多数按照品牌经营管理进行销售的企业经营状况还是比较好的,所以这些只反映了一部分流通领域里的意见,而不是全部。”张伯顺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示。

  一直关注《办法》实施情况的张伯顺认为,《办法》实施以来,整个乘用车市场比上世纪90年代规范有序得多,这是一个进步。“授权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好多汽车经销商,如果产品出了问题没有能力承担风险,现在厂家授权经销商销售,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最终由有厂家负责的,这就充分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与垄断无关。”

  但《办法》在汽车律师蒋苏华眼里,却与《反垄断法》相冲突,“《办法》实际上授予了厂家的垄断权,具体体现在厂家和经销商签的合同上面,这才是最关键的。”蒋苏华认为,《办法》中具体条款都没有问题,是体制本身赋予了汽车厂家一些特殊的权利,通过厂家与经销商签的合同得以体现,比如对产品价格的最低限定、经销策略方面。“这种体制决定了苏宁、国美这种销售模式没法在汽车领域实现。”蒋律师告诉《财经时报》。

  品牌壁垒可能打破

  无论是北京的亚市还是广东的汽车市场,对《办法》规范管理汽车流通领域秩序的初衷均给予充分认可,但一致认为《办法》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

  这在商务部看来,似乎并不那么简单。“我们在征求各方意见的时候,他们并没有具体指出哪个条款有问题。”在商务部看来,之所以出现质疑的声音,多数原因是各方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办法》去做,包括一些企业行为,也是当初没料想到的。“但事实上不能通过一个《办法》把企业行为全都解决,有的东西不可能做很具体的规定。”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规划处处长陈跃红对《财经时报》说。

  罗磊表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将出一份报告,递交到商务部,之后相关部门可能会出台相关文件,对《办法》中不明确的地方再进一步明确,或者从行业协会角度出台一些行业标准,从行业自律角度做一些工作。

  对此,张伯顺表示,如果《办法》要修改,目标是要向欧盟靠拢,而不是向后退恢复到原来的无序状态。据了解,在2005年《办法》起草时,欧洲正出台《汽车销售服务新法规》,该法规鼓励专业化销售和维修,但不设品牌壁垒,不强调3S、4S店模式,其理念和操作比《办法》先进。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