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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在华胜诉商标遭侵权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 07:37 北京商报
就耐克起诉中国两家鞋业公司和一家法国大型超市侵犯其商标权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做出了判决。 据悉,被告晋江龙之步鞋业公司和晋江康威鞋业有限公司及零售店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被判赔偿耐克损失费共35万元人民币。其中,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被判令赔偿原告耐克经济损失16万元,而本案的另两名被告——两家鞋业公司则分别赔偿10万元和9万元。 今年年初,耐克多次发现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在其上海和宁波的分店鞋店出售晋江龙之步鞋业有限公司和晋江康威鞋业有限公司两家所生产的仿冒耐克“空中飞人乔丹鞋”商标的运动鞋。于是今年5月,耐克向相关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生产的球鞋上的图形与耐克公司注册商标基本相同,侵犯了耐克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同时,欧尚超市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昨日耐克中国公司传播经理王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并未对此案件发表更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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