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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共谋提高价格涉嫌违反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11:29 中国产经新闻

  消费者呼吁《反垄断法》早日出台

  本报记者 何建华  实习记者 邢丽莉报道

  住在北京市昌平区的杨大妈近几天在家门口超市购物时发现,蒙牛、伊 利、三元等几个常见牌子的牛奶的赠售活动没有了,好多牌子的方便面也涨价了。杨阿姨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最近方便面、牛奶都涨价了,不知道以后其他食品会不会跟风涨价。”

  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多家企业产品集体涨价或要求提价的现象不单单出现在食品行业。目前,集体涨价正在流行,中式快餐、豆制品行业都已涨价,另一些行业提价也已向国家相关部门发出要求。对此,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要求经营者或行业组织不得串通定价、联合提价。紧接着8月2日,发改委又措辞严厉地表示,鉴于时下涨价乱象有蔓延之势,将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企业共谋提高价格涉嫌违反法律”北京君泽律师事务所杨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观点得到众多法律人士认同。“由行业协会协调,让占市场份额95%以上的企业参加,讨论统一涨价的行为,应该涉嫌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更涉嫌损害消费者权益。”他说。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北京市通州地区的几家超市中调查发现,近期,今麦郎、康师傅、统一等多家企业生产的方便面均都不同程度涨价,涨价的幅度在20%—40%之间。“这种不合理价格涨幅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之嫌,”现任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的邱宝昌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供求关系和成本变化,商品价格出现一些波动是正常的,但不是由行业协会‘自说自话’,毕竟,行业协会不是涨价协会。况且,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远大于成本上涨的幅度。”邱宝昌说。

  “原国家经贸委在1997年颁布的《选择若干城市进行协会试点的方案》中,明确规定行业协会有六大职能,却没有一条说行业协会可以自己主张涨价。很显然,涨价只是行业协会一厢情愿地自作主张的结果,业内外人士不可能认同。”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贺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行业协会协调甚至是主导的行业集体涨价行为已经‘越权’,”贺律师指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专家认为,导致这些行业协会乐此不疲地为本行业企业谋取最大利益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驱动。

  北京和合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江苏大娘水饺餐饮有限公司等国内知名快餐企业均属中国烹饪协会下属机构,食品提价这么好的事情,行业协会自然是支持的。据悉,上海豆制品涨价的信息就是上海豆制品行业协会发出的。虽然此协会一再强调,原料价格都上涨了,豆制品也应该涨价。在看似合理的涨价借口中,却隐藏着“时机式涨价”、“垄断式涨价”和“搭车式涨价”的意味,为的是利益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明确,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国家发改委2003年6月发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5种行为列为价格垄断,其中就包括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8月2日在参加商务部在线访谈时曾表示,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内容已经较为完善。据悉,草案明确了《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即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实体内容作了规定,又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调查与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作了规定。尚明还表示,国内反垄断规定总体存在不系统、对垄断行为的处罚不平衡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我们希望《反垄断法》能够早日出台。”尚明说。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获悉,《反垄断法》草案按照程序将在8月份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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