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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广州一发展商未按规定纳税被查补80多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 01:2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罗子奇 卓银玲 王凌) 最近,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开发公司用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被依法查补税费及滞纳金合计80多万元。

  据了解,该开发公司2001年开发一座综合性大楼时,与30多户被拆迁户签定了《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以房屋补偿拆迁户,拆迁面积约3000平方米。该大楼已于2004年初建成竣工并交付使用,该公司共补偿给被拆迁户房屋总面积约3200多平方米,但却未按照税法规定计缴相关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公司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房产,应“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具体缴税方法为:

  (一)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3000平方米房产,应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核定销售收入金额,按“销售不动产”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200多平方米房产,则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销售收入金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同时对上述两项收入应按照规定结转相关收入和成本,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报道 “包工不包料”应按总造价计税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刘小倩 王媛媛 张莹) 近日,某装修公司承接了娱乐城的装修工程,由娱乐城提供装修材料,装修公司负责装修。该装修公司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被告知应按照装修工程的总造价申报缴纳营业税。该装修公司认为装修材料是娱乐城自备的,自己仅仅是负责施工,收的费用也只是“施工费”,自己没有在材料上获取任何利润,为何要按照装修工程总造价申报缴纳营业税呢?

  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

  因此,上述装修公司虽然是以“包公不包料”的形式进行装修,结算款也仅仅是施工费,并不包括装修材料的费用,但是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营业额应该包括工程所耗费的原材料费用,若不能如实反映原材料费用,应按照市场价格予以核定后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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