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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标准公示背后:有形之手再抬行业门槛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10:01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刘涓涓 八易其稿的新<邮政法>仍未出台,<快递服务标准>已欲先行。 自本月6日开始到20日截止,由国家邮政局组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的国内第一部<快递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标准>”)进入公示征求意见阶段。 作为国家邮政局强化对快递行业监管的重点任务之一,<标准>针对国内快递服务组织从业人员、服务时限、收费、单件重量和体积、查询期限和赔偿标准等各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被视为国内快递业可能施行的首部行业服务标准。 <标准>对快递收费问题采取了最低限价标准,规定“同城快递服务费不应低于8元,国内异地快递服务费不低于12元”。相较于部分快递业发达的中心城市群,同城快递甚至城市群间低至5元的收费来说,此最低限价标准被视为“快递提价令”而受到“行政干预市场”的诟病。 然而,曾因“不公平竞争待遇”多次为争取生存空间而集体上书的民营快递企业们,此次却集体表现得冷静自持。 “不妨静观其变。”7月15日,多家快递企业高层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行业门槛抬高 “这是我们近期的工作重点之一。”7月13日,有国家邮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已明确规定,国家邮政局作为邮政监管机构要对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在内地邮政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昨天我们联合国家统计局已经公布了国内首次快递服务业调查数据,完成的是对全行业的摸底调查,而进入公示阶段的<标准>则是为了规范行业而进行的有益尝试。” 据该人士介绍,<标准>征求意见稿由国家邮政局组织,针对国内18家国有、民营、外资快递企业进行了调查,最终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前后六易其稿。7月6日上网公示,征求意见即将于20日截止,届时可能会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草稿进行讨论或修订增补。但到目前为止,<标准>正式出台的期限仍未确定。 根据国家邮政局介绍,<标准>主要在公司规模和员工规范、收费最底限价、快件的重量体积限制、服务时限以及赔偿标准等业务具体操作内容上对行业进行了规范。“都是为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在一定意义上提高了行业门槛,避免过度竞争导致的各种行业隐患,减少行业投诉。” 7月12日,国家邮政局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首次国内快递服务业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有2422个,从业人员22.7万人,年完成快递业务量10.6亿件,实现快递业务收入299.6亿元,比2005年增长25%。 在快递业务收入中,国内同城业务收入占9%,国内异地业务收入占49.2%,国际及港澳台业务收入占39.7%,其他快递业务收入占2.1%。其中,2006年国有、民营、外资快递企业分别实现快递业务收入148.4亿元、52.4亿元和98.8亿元,分别占快递业务总收入的49.5%、17.5%和33%。 而民营快递企业国内同城快递业务收入迅速增长,较2005年实现了54.4%的增幅,同城快递业务份额提升了6.8个百分点。 “按照我们企业自己的计算,之前同城快递5-6元为微利经营,价格再低就毫无利润可言,交通发达的城市间快递收费10-12元也是之前通行标准,因此国家邮政局的最低限价标准并不算离谱,基本符合上规模快递企业的利益,适当提高行业门槛也能规范过度竞争的市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民营快递企业董事长7月15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不过快递行业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定价一直是随行就市的,这次的<标准>可能会对一些新入市的或者县一级的微小型快递公司造成冲击。” 由于市场需求拉动,去年快递业从业主体数量出现了快速增长,新增快递法人企业404家,增幅为20%。所有被调查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增长36.3%,快递业务量增长22.4%,快递业务收入增长25%。 徐勇则认为,“其实快递行业就跟餐饮业一样,需要上星级的酒店,但是也需要有大排档,这样才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要求,标准可以规范市场,但不可以为市场定价。” 他说,作为服务行业,快递业的成本很难界定,比如20人规模的小公司与数百人规模的大公司,其管理成本根本无法相提并论。还有,同一产品比如同城快递,当日送达与次日送达所需成本是不一样的,消费者对于同一产品的不同需求也应该得到更具有弹性的报价,一刀切式的定价不适宜消费者对细分市场的需求。比如在国内业务方面,联邦快递最新推出的“次早达”、“次日达”和“隔日达”3种国内限时快递业务,就是分别瞄准了对时效性和可靠性要求更高的客户群。 更重要的是,徐勇认为,各地的市场容量甚至交通状况都会造成物流业价格的落差,这是当前中国的国情决定的,其产品定价范围显然应该更市场化更灵活一些,而不是依靠行政手段来限定,除此而外,制定统一定价标准,其执行的可操作性会很差,监控效率也必然很低。 三大疑问 平静背后有暗涌。 “我们欢迎国家邮政局为规范行业所做的一切努力。至少这一标准的出台,为行业竞争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氛围,通过标准来规范市场是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的。”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7月14日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 虽然,大多数非邮政快递企业高层亦表达了与徐勇类似的观点,认为“在大方向上是值得称许的”,但同时也对公示的<标准>表达了疑问。 众多疑问包括:首先,新<邮政法>迟迟未出台,旧的<邮政法>又根本没有“快递”的概念,在国家法规都未对整个行业做出定义的时候就推出行业标准,值得追问。 其次,<标准>再次提到快递服务组织的资质要通过“行政许可”。由于<邮政法>未对快递行业做出定义,在快递行业究竟是不是普遍服务性质的行业还存在争论的基础上,在从2004年就取消了国际快递业务的“行政许可”改为实行“备案登记制”的前提下,再次在部门制订的标准里将国内快递组织定义为“行政许可”是否是历史的倒退?是否是对2004年出台的<国家行政许可法>第13条和第67条的违背? 第三,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是否应该公开透明化,在国内事实存在数千家快递服务组织并且分散经营的状况下,这一<标准>究竟由哪些人起草、这些人是否具有行业资历、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都存在疑问,<标准>究竟属于推介性标准还是强制性标准,是否能够为市场接受并且如何拥有实际可操作性迄今也没有公示。 一知名民营快递企业老总补充称,行业标准只能对某些业务层面拥有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标准根本无法代替法律法规来解决国内快递行业中的实质性难题。 尤其,<标准>的监管的可操作性问题未解决。 “定价没法管,即使规定同城快递服务费不应低于8元,国内异地快递服务费不低于12元,但是企业可以以产品细分的方式进行回避,甚至也可以使用回扣式。比如,帐面上收取8元,但是月结算的时候返3元,这样就还是保证同城快递5元。或者,帐面上收8元,但是处理成未能当日送达,赔偿客户3元。” “又如,<标准>规定了快递单件重量及包装规格,但除非监管部门继续像以前的邮政局一样上路拦车检查,否则也没有办法去管理快递公司究竟收了什么规格的货。” “至于赔偿问题,本来标准订得就相当低,也是民众争议最多的,但是<标准>中根本就没有列出解决方案来。” (实习记者贾吟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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