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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药房恶意抛售产品 制药厂申请禁制无法可依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6日 00:5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汪次安) “板蓝根颗粒每包0.1元,抗病毒口服液每盒3.7元……”为了破坏对手的市场信誉,韶关某连锁药房四处发传单,超低价抛售广州市某制药厂的优质产品。广州市某制药厂向韶关中院申请“诉前禁令”,请求立刻禁止印发传单。然而,该申请却很快被驳回。

  2007年5月29日,韶关市中级法院收到来自广州市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制药厂)的起诉状,状告韶关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称某连锁药房)对其采取不正当竞争。据广州市某制药厂称:从今年年初开始,制药厂便多次在韶关不同地方见到关于“本厂产品超低价销售”的宣传单。

  制药厂立刻展开调查,发现宣传单都是韶关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印发的——原来,为了同业竞争,该连锁药房从市场上高价购回某制药厂的优质产品,以低于成本价恶意抛售,使制药厂的市场形象大受影响。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制药厂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制药厂向法院递交了“诉前禁令”申请,请求法院在该案作出判决之前立刻采取行动,禁止连锁药房低价销售本厂产品抗

病毒口服液和板蓝根颗粒;同时禁止连锁药房印发印有原告产品低价销售的宣传单。

  法院查明,连锁药店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诉前禁令”只适用于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
遭到侵害的情况。而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均无明文规定,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可以采取“诉前停止侵权行为”(俗称诉前禁令)措施。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广州市某制药厂提出的诉前禁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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