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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播令一年 电视购物界洗牌接近尾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03:15 第一财经日报
李金星(邬凤婷 整理) 随着2006年8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颁发了对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等五类商品不得在电视购物节目上播放的法规条令(下称“禁播令”),占据一半市场份额的销售此类商品的电视购物公司遭受剧烈震荡。据不完全统计,自“禁播令”颁布日起至目前为止,全国市场400家左右的传统电视购物企业中有20%被“清场”。 与此同时,另一类具有电视台和内、外民营资本背景的专业家庭购物频道却应运而生,这类企业经销以各类日用品、家居小家电、3C产品、时尚服装、珠宝饰品等为主,由于减少了中间环节,其价格一般都比零售商场的同类产品价格要低。此外,其中的不少企业在规范化的服务过程中往往把创建自主企业品牌的理念贯穿到经营活动中,成长为业绩突出的业内领军者。 如东方购物已在今年4月通过东方卫视向全国播放,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成立仅一周年的湖南卫视快乐购物飞速发展,目前已覆盖全国十余个大中城市,一年销售额达到4.6亿元人民币。人们似乎从这批日益规范健全的专业购物频道身上看到了曙光。这种刚刚起步的“新式”电视购物经营模式具有不需承担日趋昂贵的门店租金、商场进场费等费用,不受经营地域的限制,而且可看到产品的实物动态画面,容易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等特点,对传统购物模式及网络购物模式造成强烈冲击。 然而,操作规范的电视购物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引起关于这个业界整体上在法律法规建设和行业监管上滞后问题的关注。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为“擦边球”企业留下了违规空间,而长期困扰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那就是电视购物行业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缺失,行业监管自律上的空白及经营操作上的无序。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针对电视购物行业可实际宏观操作的法律法规,而对电视购物准确的行业定位、入行企业的资格审定、广告播放的规范要求、商品经营全流程中供货商及经销商法律责任的认定等涉及到电视购物行业规范发展的众多根本性问题都要在法律法规上有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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