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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须建脱硫设施 电价加价0.015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07:5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阮晓琴

  为减少二氧化硫排放,进一步保护环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11日联合发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从脱硫设施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脱硫加价、运行监管、脱硫产业化等方面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措施。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006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500多万吨,造成一些地区酸雨污染严重。燃煤电厂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来源。

  《办法》规定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电厂实行脱硫加价政策。《办法》指出,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的脱硫加价政策;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具体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办法》规定,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达标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办法》称,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明确了脱硫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监测等制度。《办法》称,发电企业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环保要求,并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由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实时监测。《办法》鼓励新(扩)建燃煤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时不设置烟气旁路通道。

  《办法》规定了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省级环保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要求加强对电厂脱硫的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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