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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余位学者欲齐诉超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00:50 中国经济周刊

  420余位专家学者联合起诉,“全球最大中文数字图书网”超星公司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被推上被告席,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危机再度凸现。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下称“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吴锐最近一直忙着打维权官司,以至于他自嘲“不务正业”,从一个学者变成了一个“职业维权者”。

  吴锐的“不务正业”始自一个偶然事件。

  2006年11月,吴锐出差参加学术会议,一个朋友对他说:“你写的《中国思想的起源》三卷和你所编的《古史考》九卷,都不用送给我啦,我已经从超星公司的网站下载了,价格很便宜!”

  这个消息令吴锐大吃一惊,《中国思想的起源》是他的心血之作,曾被学术界认为是“2003年原创性著述典范”;而《古史考》九卷则是由包括吴锐在内的几十位作者历经数年才编撰完成的,被史学界给予高度评价。这两本书上了超星公司的网站,自己身为作者和编者竟然毫不知情。

  吴锐立刻上网站去查看,发现不仅他的专著作品、汇编作品以及和别人合著的作品在超星公司网站上可以找到,而且他的老师、同事、朋友的很多学术著作也同样遭遇“盗版”的命运。

  愤怒的吴锐开始联络其他专家学者进行联合维权。据吴锐介绍,他已经联络到420多位专家,将对超星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起盗版侵权的诉讼“大战”。自2月起至今,已经有8起案件立案,还有十几个案子正在准备提起诉讼。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该系列案件是“中国最大的网络盗版诉讼案”。

  真假授权书

  “我的著作被超星上传到网上,但是我并没有授权给超星,也没有收到过任何来自超星的要求与我签约的文件。我十来年的科研成果就这样轻易地被他们在线盗版了,这跟明火执仗的强盗有什么区别。” 吴锐情绪激动地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更令他气愤的是,在其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超星公司把一些学术著作盗版到网上的时候,粗制滥造致使错误百出。”

  比如国家一级文物、被视为社科院历史所“镇所之宝”的《明代彩绘全真宗祖图研究》,书名被错写成《明代彩绘全真宗祖国研究》;而《顾颉刚古史论文集》第一册一书的作者,明明是至今尚健在的王煦华先生,竟然被超星公司改为清朝乾隆年间的大臣阿桂。

  “我们一定要维权到底,这不仅仅是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捍卫学术的尊严。”吴锐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我们首先要求超星公司登报道歉,其次才是经济损失赔偿。”

  对于吴锐等专家学者的“盗版侵权”说法,号称“全球最大中文数字图书网”的超星公司的总经理助理阎云德却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吴锐的著作是经过授权的,吴锐和超星公司在2003年就签署了授权书。

  “我没有跟超星公司签署任何授权文件,他们所说的授权书是伪造的。”吴锐反驳称,2003年1月,超星公司的确曾以“促进优秀文化成果利用,传播学术著作”为由,到社科院进行宣传,也有部分学者在授权意向书上签了字,但是自己并没有签署。

  吴锐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名为“国家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超星数字图书馆个人作品收藏授权书”的文件复印件,左下方有吴锐的签名,签约日期为2003年1月14日。“这是一份伪造的授权书,上面写的我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都是错的。”吴锐说。

  同时,他还对超星公司宣称已有30万位作者对其授权的说法产生怀疑,认为授权人数存在很大水分。他的依据是《法制早报》2006年刊发的一篇报道,题为《超星庭外赔付30万 数字图书馆法规急待完善》,该文披露超星公司存在版权漏洞,其授权书的有效率仅为15 %~20 %。

  对于吴锐的指责与质疑,超星公司总经理助理阎云德接受《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采访时表示,授权书是吴锐亲自签署的,超星公司并没有伪造。该公司公布的有关著作权人授权书的统计数字也是真实可信的,没有任何水分或虚假。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成被告

  5月25日,在最新立案的社科院历史所王育成研究员诉超星公司等机构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的名单里还赫然出现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名字。

  以保护版权为己任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怎么会因为侵权盗版成为被告?

  此案的代理律师、北京世嘉律师事务所吴宗龙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他们在调查取证时,发现超星读书卡的包装上醒目地印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制”的字样。在超星公司的版权声明中,也明确写道:“各图书馆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督下将向馆藏作品作者支付报酬,以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这样一来,给人的印象就是超星公司的书都得到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监管,我们认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该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吴宗龙说。

  对此问题,阎云德解释称,超星公司是依据国家版权局2002年发的48号文来操作的。据称该文件规定:作品使用者在找不到作者的情况下,可以将作品使用费交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由该中心通过集体管理的形式将费用转交作者。“超星公司将部分作品使用费转交给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并征得中心同意,在超星读书卡上印上此字样。” 阎云德说。

  不过,吴锐却向《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表示,他找到一份国家版权局2004年发布的文件,名为《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停止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工作的批复》。“根据这份文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早在2004年就已经停止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工作,它怎么能够再监督超星呢?所以,2004年以后,超星所有关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宣传都是对用户和授权人的误导。”吴锐说。他同时发现,在多起起诉超星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案例中,超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的职员。超星公司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究竟存在什么关系?

  5月28日,《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电话采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他称正在研究此事,还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授权模式难题

  事实上,版权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难题。一方面,电子书市场规模增长迅速,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数字,截至2005年4月,中国电子书销售总册数达到805万册,电子书出版总量已达14.8万种,居全球第一位。目前,中国数字图书馆用户已经超过1000家,55%的省级图书馆开始使用电子书。另一方面,超星公司、书生公司、读书中文等数字图书馆都曾陷入过版权危机。

  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认为,在传统的版权授权模式遭遇海量授权时,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一对一洽谈带来巨大的交易成本和低效的运行效率。比如有1000个传播者需要100万个著作权人的授权,每次洽谈所花费的成本(包括双方时间成本)按100元计算,那么就需要为此支付1000亿的交易成本。

  于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数字出版产业面临两难的选择:如果严格按照传统版权交易模式,则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碍了大量交易的进行,使版权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地应用,无法发挥它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如果不按照传统模式,就有可能遭遇侵权诉讼官司,面临巨额赔偿。

  一些数字出版产业的人士曾提出法定许可模式,他们认为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扩大 “法定许可使用”范围,即事先不经过作者的许可,先转化为数字化模式,然后再向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但是,这种模式遭到不少法律专家的反对。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表示,这种模式不但很容易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及修改现行法律,推行起来有很大难度。同时这种模式在国际上没有先例,而中国已经加入WTO,各种法律应该和国际公约接轨,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李顺德认为,版权集体管理是个很好的途径。如果能成立类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管理机构,作者就可以把作品的著作权交给它,使用者通过协会取得授权,并向它付费。

  “成立这样的机构需要一个过程,还需要探讨和努力。但是不管什么样的管理模式,依法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前提不能改变。”李顺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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