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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远斋商标再陷侵权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 17:44 京华时报

  

信远斋商标再陷侵权官司

信远斋公司的酸梅汤等产品被认为涉嫌侵权。 本报记者 甄宏戈 摄(图片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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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轶滨

  “6年了,我又来告了。”6月19日,萧宏苋第二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北京市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在产品上侵权使用“信远斋”商标。

  2000年,他起诉信远斋公司商标侵权并胜诉。2002年,由信远斋公司申请,国家工
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3年未使用为由,决定撤销萧宏苋的商标使用权。萧随即申请复审,至今未果。

  6年后萧氏再诉侵权

  6月19日,52岁的萧宏苋向市二中院提交诉状,起诉北京市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信远斋公司)在产品上侵权使用“信远斋”商标。

  这是萧宏苋第二次状告信远斋公司侵权。6月20日,二中院受理该案。

  萧宏苋介绍,1983年他的父亲萧恺继承祖业,在工商局注册了个体经营的信远斋蜜果店。1985年,该店注册了用于酸梅汤、秋梨膏、蜜饯等食品的3类“信远斋”

商标。父亲辞世后,萧宏苋子承父业,但经营惨淡,蜜果店于1998年停产。他认为是“市场上打着‘信远斋’字号的同类产品随便卖,绝了正宗信远斋的生路”。

  1986年在工商注册的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1997年注册“信远斋”服务商标。信远斋公司总经理常建秋说,公司在信远斋老师傅的指导下恢复了酸梅汤、秋梨膏等信远斋招牌产品。2005年,该公司被中华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批准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

  2000年6月19日,萧宏苋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市场上销售规模较大的信远斋公司诉至市二中院。

  2000年11月,市二中院判决要求信远斋公司停止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信远斋”字样,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萧宏苋经济损失8万元。双方上诉,2001年12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萧氏信远斋被申请撤销

  虽然萧宏苋赢了官司,但商标之争并未结束。信远斋公司以萧宏苋“3年未使用”为由(按我国商标法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商标—编者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萧宏苋所持“信远斋”商标。

  2002年5月,商标局发出撤销商标的决定。萧宏苋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待审至今。

  其间,他所持的“信远斋”商标临近2005年2月到期,萧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因复审未完成,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尚未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该商标仍属于萧宏苋。3月20日,商标局批准给予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15年。

  商标之争引发商品下架

  在申请商标续展后,萧宏苋又展开“

维权”行动,他从销售信远斋公司产品的各大超市“下手”。5月初,萧委托律师向美廉美、家乐福、京客隆、北京华联等20余家超市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销售信远斋公司的产品。工商部门接举报后介入调查,部分超市的产品暂时下架。

  “他根本没有产品,谈不上在商场上被消费者误认。况且和6年前情况不一样,我们在瓶盖、瓶身上用‘信远斋’商标是经过注册的。”信远斋公司总经理常建秋不认为商标侵权。2004年,信远斋公司被获许在金属瓶盖、玻璃瓶、宣传签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而工商部门认为,跟单独销售的商品不同,瓶盖、瓶身在酸梅汤产品中属于包装的一部分,突出使用“信远斋”字样,涉嫌侵权。

  萧宏苋称“信远斋”字号对于他人生的意义“唯此为大”。信远斋公司总经理常建秋则感到“窝火”:“这20年市场上卖的‘信远斋’都是我的产品,是我把‘信远斋’的招牌做大做强了。他没生产过,只凭抢先把商标攥在手里,就能告我假冒牟利。”

  双方都表示,期待诉讼“给事情一个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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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字号信远斋

  信远斋,京城老字号,起源于清朝乾隆年间。河北衡水萧家在北京琉璃厂开设信远斋蜜果店,经营酸梅汤、秋梨膏、蜜饯果脯等食品,用料考究、制作精良,深受达官显贵和平民百姓的喜爱。招牌桂花酸梅汤在1919年巴拿马国际博览会上获得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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