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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称进店费现象难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10:52 华商网-华商晨报

  商务部规范零售商供应商行为 收进店费要征得供应商同意

  晨报讯 (记者 原家强) 日前,商务部就《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正式征求意见。

  昨日,记者就“进店费”一事,采访了沈阳一些零售商和供应商,多数商家认为这实
际上是市场调节的产物,即使禁收,也会以其他面目出现。

  进店费 合同没约定不能收

  按照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等,如果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

  记者从

商务部了解到,《办法》对进店费、进场费并没有“一棍打死”,而是强调了“合同约定”。在征求意见稿中,对“重复收取”、“以签订或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合同没有约定”等收费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

  沈阳某大型食品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由于一直以来零售商特别是一些大型外资零售商利用强势的终端力量,向供应商收取店庆费、进场费等各种费用,引起了不少供应商的不满。

  沈阳市连锁经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包括沈阳在内,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也曾经很激烈,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平衡两方面的关系。

  零售商 从未强迫供应商交纳

  昨日,一些零售商向记者表示:“这个新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即使落实,难以改变目前的现实。”,

  位于太原街的某一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协调部负责人称,进店费、进场费,其实是市场调节的产物。零售企业从来没有强迫供应商一定交纳这些费用,“收取费用是因为所有供应商想要‘挤’进这些大零售企业的终端,有人愿意出钱,自然是零售商愿意选择出钱的;如果不愿意出钱,这些供应商完全可以不把自己的商品放入零售企业中。”

  沈阳 4月出台过相关规范

  此外,沈阳一些百货零售商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新的征求意见稿即使真的落实,仅仅可能起一个平衡的作用,而对目前存在的一些矛盾状态不可能完全改变。一些零售企业刚成立时,还减免租金,甚至反过来给进驻的供应商钱,这完全是市场调节,而不是强迫。

  沈阳市商业局消费品流通处处长王晶杰表示,4月份时,商业局已经就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出台过规范。规范实施后,沈阳地区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有关进店费、店庆费等方面的投诉,已经比以前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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