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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缴住房维修金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0:1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目前建设部、财政部联手制定正公示征集意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说开发商也要缴存维修资金。但是,现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即开发商)和购房人分别按标准共同缴存。成都现行维修金政策面临与国家新办法的冲突。新旧“冲突”:开发商是否缴存首笔维修金

  10月27日,成都市维修资金监管办主任严科宇告诉记者,是否明确开发商缴存首次住房专项维修金的义务是新旧政策的最大分歧之一。

  《征求意见稿》的第7条称:“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成都现行政策则明确了缴存主体是开发商和购房人。严科宇表示,从现有《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其绝大多数内容与成都的《办法》一致,但是这个《征求意见稿》却没明确规定开发商要缴维修金,“我们现在还不太明白这是出于哪方面考虑。但是成都市的《办法》更富有地方特色,更贴近成都市民百姓的意愿。”严科宇说,开发商作为其开发建设物业的第一业主,应承担起其应尽的义务,这便是政府根据老百姓的意愿反映出的管理思路。规定开发商必须缴存维修资金后,今后房屋出现急修或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因使用出现额度不足时,至少有开发商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抵用,而不至出现因故不能及时维修或无法维修的情况。“冲突”前景:政府力争明确开发商缴存责任

  据了解,目前至少还有上海、天津、武汉、深圳等城市同样面临新旧政策即将发生“冲突”的情况,这些城市也是把开发商列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范围内。

  一旦国家新政策真的不明确点明开发商缴存责任,那么这些城市的主管部门必须拿出解释:开发商是不是房屋的第一业主?新政策实施前缴存的维修金如何处置?新政策实施后,一旦出现巨额资金空白,该由谁来弥补?……据了解,上海、天津、成都等城市的住房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人已经或正在与建设部衔接,尽力使最终出台实施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出开发商也是维修金缴存主体。如仍无力扭转局面,《征求意见稿》第33条为各地政府留下了出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也就是说,各地方还可以结合各地的实际、以制定实施细则的手段,让开发商履行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

  昨日中午,记者电话采访了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谭群。谭群称,建设部的新办法征求意见以来,他们已与建设部取得联系,明确上海将继续用“开发商与业主按比例缴存”的规定。建设部方面负责《办法》征求意见的是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处长王玉平。截至昨日发稿时,记者一直未能与他取得联系。但谭群讲,王玉平在上海考察维修金政策时,对上海所实施的“开发商与业主按比例缴存”措施曾明确表示支持。

  其实开发商也对国家新政策带来的消息抱谨慎、清醒的态度。记者昨天电话采访了部分开发商,在城南有新项目的开发商认为,即使国家新政策不明说开发商要缴存第一笔住房维修金,相信地方政府也不会不考虑前后政策衔接,因为这毕竟牵涉到数量庞大的业主群体集体利益。本报记者吴宇航

  关键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被形容为“房屋

养老保险”,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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