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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整顿零售促销:打折不标原价就是价格欺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7:57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据新华社信息 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近日起征求意见,规定:

  价格 不得高于促销前

  针对某些促销品在返券期间,会把价格提高几倍的举动,《办法》明确规定,其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同时,要如实说明打
折、降价、特价的原因、期限,而且要明确标示商品原价,消费者可以进行比较,不标明原价或表示原价虚假的,视为价格欺诈。

  数量 限时段内商品应充足

  零售商开展特价限时购物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限时购物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限量商品的具体数量也要向消费者明示。连锁企业开展特价限量购物活动的,参加活动的店铺还应当将限量商品在各店铺的数量分配向消费者明示。

  质量 促销品质量要保证

  《办法》规定,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不得销售、掺杂三无过期商品,对促销商品不得降低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零售商通过促销方式,销售质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的,应当将质量瑕疵向消费者提前明示。

  时间 返券可以用10天

  《办法》规定,消费者从获得返券时起至购物返券活动结束后10日内,均有权使用返券,有权使用返券购买所有收券商品,为消费者从容购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零售商因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售后 促销品可以退货

  《办法》规定,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因质量等正当原因对所购的促销商品要求退换货的,零售商应按相关规定予以退换。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开具,不得拒绝。

  新闻链接

  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摊派商品

  记者昨日从商务部获悉,《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已于10月31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完成征求意见后,《办法》有望于今年年底出台。

  根据《办法》,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食品、饮料、烟草等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同时,《办法》对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摊派或变相摊派商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也做出规定。11种收费被明令禁止。不过,对之前引发非议的“进场费”,《办法》并非封杀,只是规定,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但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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