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叶永笔 杨开然) 昨天,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及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上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等内容。
在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利益方面,三配套《办法》要求直销企业须交纳最低为20
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且保证金金额须保持在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这样,一旦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共同决定使用保证金:无正当理由,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企业发生停业、合并、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无力赔偿。
三配套《办法》同时对直销行业的培训问题作出特殊规定,要求直销培训员只能对所属企业进行培训,且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和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此外,三配套《办法》还规定,直销企业须建立中文网站并向社会披露企业直销员总数,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等信息。
12月1日起,三配套《办法》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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