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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压货款30天为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07:4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叶永笔) 昨天,商务部公布《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常见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其中零售商须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草案就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问题,规定零售商须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且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若供应商不
同意,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时间,最早只能在提供相应服务前的30天内;零售商在未经供应商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以直接扣减货款的方式收取促销服务费。

  在货款结算方面,草案规定,零售商须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若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迟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还应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

  草案还规定,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低于或等同于零售商的销售价格,并不得以不与其交易、断绝交易等相要挟,要求供应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不得向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零售商供货。

  另外,截至11月10日,各界人士均可通过电子信箱(jszhiduchu@mof鄄com.gov.cn)和传真(010-65121074)对该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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