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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举刀欲除零售业毒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07:12 每日经济新闻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零售商收货后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的期限

  姜智鹏 每日经济新闻

  昨天,国家商务部正式发布《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
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将对导致行业情况恶化的零售商乱收费、限制竞争、长期拖延供应商货款的“行业毒瘤”进行根治。

  《征求意见稿》对目前在家电连锁业中尤为突出的卖场靠向供应商收取费用获取利润的行为作出了约束。

  第十五条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供应商不同意,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而且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及风险,零售商应当与供应商合理分担(《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办法中所指的促销服务费,则是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有利的货架位置、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对零售商乱收费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向已明确表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的有关促销服务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相应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等9种常见乱收费手法都被明令禁止。

  而对于越演越烈的限制竞争行为,《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也为零售商划定了“红线”。

  二十一条规定,要求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低于或等同于零售商的销售价格;以变更交易条件、不与其交易、断绝交易等相要挟、要求供应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不得向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零售商供货、无正当理由限制供应商向特定零售商供货;以处以罚款或加重其他责任相要挟,要求供应商不得向其他零售商提供更优惠的商品供货价格的行为,都将被禁止。

  至于行业内一直纷争不休的结款“账期”,《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明确的期限。

  第二十五条规定,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以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第二十六条)。

  而且,如果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就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

  征求意见11月10日截止

  据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制度处处长路政闽介绍,《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题调研及广泛听取专家、行业协会、零售商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零售商收货后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的期限,对零售商促销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制定了相关举报制度。

  公众可以登录商务部网站,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和建议。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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