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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成都保持高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07:25 天府早报

  对于从事非法传销的人员,《禁止传销条例》将是一把利剑。从今(1)日起,旨在“根治”传销的《禁止传销条例》正式生效。国家工商总局目前已向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通知》,在年底之前开展一次打击传销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和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成都市工商局对此表示,将对成都传销行为保持高压态势,露头就打。

  警告预防

  传销多以“直销”为名活动

  早在11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就向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发出《通知》,指出直销是一种以面对面服务为基本特征的营销模式,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等优点。但因其自身特点,很容易演变成为传销,而传销也往往以“直销”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现在《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为工商机关开展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的工作提供了保证,指明了方向。国家工商总局为此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下岗职工、农民、学生、退伍军人等群体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城市、传销活动多发区、车站和码头等地点流动人员的宣传工作;剖析典型案例,深刻揭露传销的危害性和本质特征;公布大要案件,打击传销的嚣张气焰。

  打击规范

  重点打击三类形式传销

  国家工商总局在《通知》中强调,各地工商机关当前要对传销活动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的力度。在年底之前开展一次打击传销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和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工商机关制定的这次专项行动方案,确定了重点地区,组织全面清查;并对在长期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组织,进行挂牌督办;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对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企业,坚决取缔;对转型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等违法活动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工商机关将加强对转型企业的监管和规范,对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试点地区工商机关要了解直销经营活动的规律,掌握关键环节,探索直销监管的可行办法,为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探索经验。

  国家工商总局定于今日在天津举办专题培训活动。此次培训为期4天,目的是总结各地工商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的经验,认真学习两个《条例》,切实领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水平,把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综合治理等原则贯彻到监管工作中。

  目前四川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执法人员已前往天津参加此次会议。

  成都高压

  不给传销分子喘息机会

  对于今日开始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成都市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局副局长贾东跃称,当前的传销和过去的传销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危害上都发生了变化。

  他表示,过去的传销行为主要依托商品来发展上下线进行传销,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非法传销已从有形的商品传销演变成了网络传销,如借助互联网进行传销;而有的纯粹就是“拉人头”来非法获利。但由于当前传销存在活动隐蔽、流动性强、家庭式活动等,对于执法查处增添了不小难度;更恶劣的是一些非法传销分子假借“直销”名义,暗中开展非法传销,并将传销的人群扩大到农村、学校,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

  他强调,成都市工商局将一如既往地对非法传销保持高压态势,对“拉人头”等传销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决不给传销分子喘息机会,在成都掀起新一轮打击传销的高潮。

  企业表态

  打击传销,我们一贯支持

  在经历曾经被认为是传销,后经过正名的许多准直销企业,对于今天开始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这些准直销企业纷纷表态,支持政府严打传销。

  如新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传销给正规公司带来的伤害是很大的。首先,传销公司宣传“一夜暴富”与公司倡导的勤劳致富相违背,使得一些公司花精力培训出来的员工为牟取更优厚的收入而流失;另外,他们使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如诋毁正规公司的产品来抢占市场,也给公司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这位负责人称,公司非常支持《禁止传销条例》的实施,认为这是国家对人民、对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负责任的表现。它的实施,有利于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并希望有关部门能充分利用媒体这个有影响力的宣传工具,加强对市民的教育,教他们分清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不要一听到直销就认为是非法的;在颁发直销牌照后,要向公众大力宣传这些合法的直销公司,以正视听,让市民不要对这些公司的销售人员歧视或误解。

  雅芳(中国)相关人士表示,作为一贯遵纪守法的良好企业公民,雅芳将一如既往地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坚决支持政府管理直销行业的各项举措。《禁止传销条例》将有利于打击非法传销、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保障了在中国合法经营的直销企业的权益。

  安利、完美等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非常欢迎《禁止传销条例》的正式实施,这将对打着直销旗号进行非法传销者以沉重打击,对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早报记者 李正勇

  本报曝光十大传销案例

  2003年4月,67岁的高绍波和杨俊听朋友说,有一种新的投资项目———来自美国某公司的“互联网基金”,只需交纳200美元(约1680元人民币),就可以成为基金会员。每个会员可以推荐他人购买基金,每直接推荐一人可获50美元的“劳务费”,不是本人推荐、而是其下线推荐的,本人也可获1美元的“系统基金”。

  两人先后入伙后,高绍波作为杨俊的下线,对外声称获利可以超过网易的美国基金,在成都私下推销。不到一年时间,高通过发展下线收到117份互联网基金的申购单,并向美国某公司汇出基金申购金24000余美元,获得提成2000多美元,杨俊则获提成6000多美元。

  2003年9月本报独家披露,并经过工商、公安联合执法,将该传销骨干成员———成都某高校退休教授高绍波等抓获。2004年7

  月高绍波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杨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此案被国家工商总局列为2003年中国“十大传销案例”之首。

  另外,本报近年来揭露的非法传销报道如下:2005年4月12日《有人在吆喝:年挣百万很轻松》;2004年9月3日《千里逃回成都直奔工商局》;2004年8月24日《传销魔窟救出4名川籍学生》;2003年11月9日《“纪要”泄露传销骗人秘密》;2003年11月7日《一封匿名信扯下“吸血鬼”画皮》;2003年11月4日《聪明的哥传销陷阱救表妹》;2003年5月21日《涉嫌传销“博士曼”遭查》。

  中国打击传销大事记

  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销传入中国,兴起不久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非法融资的诈骗活动。为此,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通知,禁止在中国从事传销经营活动。

  ———1996年初,广东省工商局首次查处东莞市某公司“爽安康”摇摆器非法传销案,此案涉及全国28个省市,案值1.24亿元。

  ———1997年初,云南省工商局查处德国“王牌88”网络层递式博彩活动,参加这一活动者首先支付50马克(人民币300元),这是有关部门查处的首例内外勾结非法传销案。

  ———1998年国务院十号令下发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1998年至2004年初,海南省工商等部门共清查登记传销人员5万多人,打掉传销窝点1000多个,抓获从事传销头目280人。

  ———2001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19起,端掉非法传销窝点1183个,清理遣送参加人员11万多人。

  ———2001年,国家打击传销办公室成立。

  什么是传销?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传销最高罚200万

  与过去根据“投机倒把”等法律法规处罚额度最高20万元相比,《禁止传销条例》处罚额度大大提升。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金字塔式销售

  问:什么是金字塔式销售?

  答:在我国发生的变相传销行为实际就是一种金字塔式的诈骗行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显现出其欺诈的本质。各国司法机关称为“金字塔式销售(pyramid selling)”的实质是一种骗局。

  其架构为:利用所谓某“投资”或“买卖交易”的办法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方式,赚取加入这些办法的新成员所缴交的费用,藉以牟利致富。各国司法机关发现的许多相关的诈骗方式,名称琳琅满目,包括“连锁信”(chain letters)、“滚雪球”(snow balls)、“连锁式销售”(chain selling)、“金钱游戏”(money games)等等。

  全球有无数立法机关均明令禁止金字塔式销售法。各相关法规、章程、条例、法案、法令等措词不同,但都包含下述重要的核心观念:金字塔式销售法是由新加入者(新下线)付费(入会费),以取得未来获利(金钱或特殊利益)机会的一种架构组织,但是其获利机会主要却须由该加入者(和前或其后加入者)再介绍更多人加入这个组织,而非靠销售商品给消费者而来。

  因此,这种组织的有效奖励方式是来自于增加新会员(新下线)及其投资,而非来自于销售真实的商品给实际使用或消费这些商品的人。它并没有实际买卖真实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而基本上是一种财富从新下线流向该组织创办者的内部重分配现象。这套架构并不能发挥合法的商业机制;其惟一进行的“买卖”实际上所换取的是架构中新下线的权益,以及新下线入会费(或所谓投资)的重分配。(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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