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余梦
昨日,上海市环保局透露说,《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已经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保护条例》将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保护条例》正式赋予环保部门在一定条件下对放射源等设施、物品的暂扣、封存权,期限最高可达40天。同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公布违法排污单位名单,以加强舆论监管。
据去年6月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上海产生电离辐射单位约有1200家,其中使用密封性和开放性放射源的单位约300家,另有约900家单位使用射线装置。
据介绍,在管理放射源的过程中,由于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手段,往往未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有的甚至可能对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外省市曾经发生过放射源违法转移的情况。”市环保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说。而在明年实施的《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环保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转移的。
同时,环保部门暂扣、封存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被暂扣、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环保部门应当在暂扣、封存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此外,《保护条例》还规定环保部门可公布违法排污单位名单,以加强舆论监管,“由于公布违法企业名单涉及到企业隐私,以前是不能随意公布的,但事实证明,通过媒体等舆论监管,有时比100万元罚款还要管用。所以在这次特意把这一点指出来。”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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