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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用电:供电企业的一剂苦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8:24 中国电力新闻网

  “多卖一度电,多赔一毛钱。”

  目前,对于供电企业来说,中小化肥厂用电,是一剂“苦药”。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化肥在稳定我国农业的持续增长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估计,发展中国家粮食增产中,55%来自化肥的作用。随着我国及世界人口的
增加,粮食需求将继续扩大,未来农业中作为重要的农资——化肥,仍将占据主导地位。

  2004年4月,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鼓励粮食生产。《通知》下发后,全国各省市相继进行了农业税费减免,利好政策大大刺激增加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不少外出民工返乡种田。

  2004年,全国农业用肥显著增加。

  随之而来的是,化肥生产用电也开始猛增。

  湖北省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的统计,2004年,该省中小化肥电量达到47.74亿千瓦时,较2003年增加6亿千瓦时,增长率14.38%;预计2005年该省中小化肥电量还将同比增长6.76亿千瓦时。

  电卖得多,供电企业却高兴不起来。

  为贯彻落实国家“三农”政策,积极支持农业生产,降低化肥企业生产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2003年至2005年三次调整湖北省销售电价时,均未对中小化肥电价进行提价。

  与其他工业用户相比,湖北省化肥企业2002年享受优惠电价金额6.97亿元,2003年7.45亿元,2004年10.48亿元,预计2005年将达13.48亿元。

  而这些调价价差金额,则都由其他高电价客户承担了。同时,使得湖北省电力公司化肥电量购销差的倒挂金额逐年上升。

  化肥实际用电量超测价电量的大幅增长,造成了由湖北省电力公司以自身利润补贴化肥用电的事实。

  以今年为例,据预测2005年湖北省电力公司购电均价将达324.31元/千千瓦时(含税),而中、小化肥售电均价为264.83元/千千瓦时(含税),折合线损后购销差价倒挂89.61元/千千瓦时(含税),预计2005年中小化肥电量将达到54.5亿千瓦时,这样算来在供电成本得不到补偿的前提下,,湖北省电力公司还将为中、小化肥企业倒贴4.88亿元。

  供电企业不能做“赔了钱赚吆喝”的事。

  据统计,湖北省化肥企业基本集中在宜昌,目前宜昌共有化肥企业15家,今年1-9月,化肥用电量12.4亿千瓦时,全年预计突破18亿千瓦时,现又有4家化肥企业即将投产,预计明年化肥电量将达到25亿千瓦时。

  2004年11月,宜昌供电公司就小化肥用电做了大型调查。调查结果也引发了供电企业的诸多困惑。

  其一,中小化肥生产能力与设计能力难以界定。

  鄂价重字[1997]182号文件对中小化肥的解释:“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是指县及县以上年生产能力合成氨(含磷铵)15万吨以下,磷肥50万吨以下的化肥(含复混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当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要超出规定范围时就化整为零。

  湖北某化肥龙头企业。该集团下设四个子公司。就是为了“合成氨生产能力”不超出破15万吨,从而一直以“小化肥”企业的身份享受优惠电价。真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生产能力与设计能力真实情况也难以把握,往往只能依据用户的设计报告用户钻了政策的空子,而埋单的却是供电公司。

  再如,有机产品难以分辩,难以分开计费。

  从原料加工到化肥成品产生,中间会产生许多附属有机产品,如

甲醛、甲醇等,葛洲坝磷肥厂有附属产品硫酸等,这些产品如用户不自报家门还真难以分辩,即既便分辩出来,其用电量也难以确定,因为它与化肥产品属一流程、同一加工设备,不能分表计量,即使只能按定比或定量方式分摊,但这个“比或量”难以确定。

  还有物理加工、化肥产品重新加工问题。

  许多化肥产品是物理加工而成,如许多小磷肥厂没有电加热过程,只是将磷矿石粉碎,再加入硫酸、磷酸;有的化肥厂将化肥成品重复加工,如开元化工厂利用其他化肥厂的碳酸氢铵成品加工硫酸铵,且硫酸铵的形成过程只是一个物理蒸馏过程。

  还有专供经济作物的肥料生产用电,是否也该享受小化肥优惠电价。

  国家对中小化肥的补贴是针对粮、棉、油生产用肥的,在湖北省有几家化肥企业的产品是专为烟草用肥生产的,烟叶作为特殊经济作物,其专用肥料硫酸钾是否在小化肥之列尚不明确。

  如此等等,困惑多多。

  面对困惑,业内人士指出,供电企业还是可以依靠政府,从自身管理入手,化解这剂“苦药”的。

  有些地市级供电公司就强烈呼吁,推行化肥补贴改革来化解这剂“苦药”。

  地市级供电公司提出的化肥补贴改革,即将现行的小化肥优惠电价改成小化肥电价,与普通大工业电价并轨,即对小化肥企业执行与其他工业用户相同的电价,对并轨增收部分由省政府直接补贴给农民。

  这样做好处有三:一是避免省内

能源补贴外流,当前省内能源紧缺,相当多的化肥出口省外,实质是能源的廉价外卖;二是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参照农村税费改革模式,将优惠电费利润直接补贴给农民,让化肥企业与其他用户在同等水平下竞争;三是控制化肥生产无限扩张。优化资源配置,湖北省现有耕地5000万亩,化肥需求量有一个限度,这个限度内,化肥企业生产用电执行优惠电价,扩张部分应该另当别论。

  如果说推行化肥补贴改革是“长线治本”,重新界定化肥产品目录及范围,是供电企业当前就急需依靠政府进行的“短线治标”工作。

  在未推行化肥补贴改革前,当务之急是要在化肥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名称、工艺过程等方面重新界定。在产品目录方面,对破坏环境、浪费能源、施肥后改变土壤酸碱度性的化肥产品应剔除在外;在生产规模方面,对家庭作坊式、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应享受小化肥优惠电价;在工艺过程方面,对物理加工、成品重复加工、复混肥不应享受小化肥优惠电价,在整个化肥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在哪些阶段享受小化肥电价要予以明确。

  统一化肥企业基本电费结算方式。针对化肥企业变压器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情况,建议凡执行两部制的化肥企业,其基本电费结算方式统一按需量结算,这样用户在电力设施投资时,会充分考虑变压器容量,电力企业也不会被偷逃基本电费。

  依据产品单耗和设计能力给予化肥生产用电最高限量。产品单耗和设计能力确定后,每月用电量应有一个最高限量,超出部分视同非化肥生产,按大工业电价结算。针对化肥产品及附属产品难以分辩的实际困难,若依据产品单耗和设计能力结算化肥生产用电量,就可有效堵塞暗中生产其他产品的漏洞。

  修改现行小化肥电价解释。即将“磷肥50万吨以下”改为“磷肥15万吨以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应鼓励生产能力和规模大的企业发展,这样有利于对环境和能源的保护。对合成氨生产企业,现行大化肥与小化肥电价差距太大(差0.149元),不利于大化肥企业发展,建议缩小电价差,利于市场公平竟争。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两难的事情,问题的解决往往靠从中选出关键点进行果断的抉择。

  现在放在供电企业的关键点就是要积极争取政府的理解,从自身管理下手,解决中小化肥电价执行中的问题。

  目前,宜昌供电公司正对各化肥企业的附属产品用电、主辅车间用电、检修车间用电、其他性质用电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对不属于化肥生产的主辅车间用电进行分表或分比计量。对宜化股份分摊了4.45%的大工业用电,每月固定分摊197万度的有机产品用电、65万度的不属主辅车间用电,对楚星分摊了110万度的有机产品用电,对西楚的编织袋生产分表计量,仅这几项就从化肥电量中分离了近5000万千瓦的电量,每年增电费收入900万元。

  今年 8月初,湖北省电力公司已就中小化肥电价执行情况有关问题向省人民政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作出请示,恳请省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对省内化肥企业生产资格进行认定,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颁发化肥生产许可证书,同时对颁发化肥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的产品范围和化肥产品比例进行界定。 省电力公司再根据化肥生产企业的许可证书及核定的化肥生产比例,对其执行化肥优惠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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