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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商业贿赂还是营销策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张文章 余小静

  因为向有关餐饮企业支付专场促销费,福建吉马集团(下称吉马集团)因商业贿赂被福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吉马集团以专场费只是营销手段为由将厦门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进场费(专场费)究竟是商业营销策略还是商业贿赂一时成为争论焦点,而高额的进场费对消费者、经营者、供货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进场费涉嫌商业贿赂

  2004年5月,厦门市工商局检查发现,福建吉马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吉马酒业)以“专场费”、“赞助款”的名义,向厦门市7家餐饮娱乐服务企业支付现金21万元,从而使其产品在这些餐饮娱乐企业取得独家促销权。厦门市

  工商局认为厦门吉马酒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并责令其改正。

  吉马集团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其向7家餐饮娱乐服务企业支付现金21万元不仅有入账,而且有交税,不能算商业贿赂。2004年6月11日,吉马集团向福建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工商局经过审查,做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厦门市工商局对厦门吉马酒业的行政处罚。福建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表示,对厦门吉马酒业的判定主要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他们认为厦门吉马酒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随后,吉马集团将厦门工商局告上法庭。今年5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判决,支持被告厦门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吉马集团不服,向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销商:商家可选择自己的经营产品

  福州一位资深经销商告诉记者,卖场收取商家的进场费,可分为3种类型,一是进场,可允许你的产品进场销售;二是专场,主卖你的产品;三是转专卖,不允许其它同类产品在该卖场销售。这3种形式的费用不同。为了排挤对手,一些有实力的厂商会选择向餐饮企业支付专场费,要求餐饮企业推荐并主卖他们的产品。这个费用其实就是对餐饮企业少卖其它企业产品的一种补偿。这种专场费的形式在酒行业比较常见。

  该人士还认为,如果消费者一定要选择该卖场没有的产品,那消费者可以到其它卖场购买,消费者有选择权,商家也可以选择自已的经营产品,这是双向选择,商家的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供货商协会:进场费破坏零售业生态平衡

  福州市供货商协会的有关人士说,进场费已成为一个行规,无章可循,随意性大。对于供货商来说,进场费当然是不收的好。供货商被卖场收取了高额进场费,自然要把商品价格抬高,有的则在生产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减低成本,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消费者。此外,高额的进场费使得一些供货商只能望场却步,进场费破坏了整个零售业的生态平衡。

  一位业内人士说,最早的卖场并不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因为卖场原先有两个上帝,一个是供货商,一个是消费者,而如今,因为供大于求,导致了进场费的出现。福州供货商协会秘书长林英表示,近期出台的《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有望改善目前进场费收取极不规范的状况。

  消费者:进场费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福州某机关的黄女士表示,去酒楼吃饭,还在犹豫要喝哪种酒时,酒楼的服务员就已经把酒开好了,而且一开就是几瓶。点其他品牌的酒,则被告知没有。黄女士认为,在某个娱乐场所或是某个餐饮企业只卖某种品牌的产品,而其它同类产品进不了场销售,这对消费者不公平,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一位在中外合资公司上班的杨小姐说,进场费的存在,表面上看供货商增加了成本,实际上则是消费者增加了负担,有哪个企业会做赔本的买卖,说白了,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权益受损的还是消费者。杨小姐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一些相关的规定,对进场费予以限制,最好能杜绝进场费。

  律师观点:进场费限制了选择权

  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说,我国的多部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做了规定。其中,禁止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黄律师认为,进场费其实就是限制竞争的一种表现,它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变相的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进场费,使得商品进入市场的准入门槛变高,这样在无形当中提高了商品的单价,最终却由消费者来承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制了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场费应当属违法行为。但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只能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27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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