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时,一些委员提出,草案对违反本法的处罚金额规定偏高。
一些委员提出,我们国家的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一家一户单独面向市场的情况很普遍。“三农”问题目前仍然比较突出。所以,农民在市场上违反了本法,动辄5000元甚至数万元的处罚,很有可能对其生产活动形成致命性的打击,会给
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建议处罚金额应当与查获的违法农产品的价值相联系,适当减少处罚金额或不一定用罚款形式来处罚。
有的委员说,草案将农业主管部门确定为执法主体,并赋予其在市场上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权力。这样,市场上农产品销售管理的部门除了工商部门、质检部门、食品与药品监督部门又增加了农业主管部门。这么多部门多头执法会不会造成职权的交叉和混乱,人为形成职能部门之间的矛盾,监督管理工作更加难以开展。划分好不同职能部门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上的职权,避免执法的交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农产品的生产有其自身规律,主要是生产分散、生产周期较长、环节复杂。必须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加强监管,才能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本法应该重点解决好农产品生产的源头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这两个方面从根本上影响着农产品的质量,恰恰也是监督管理难度最大的,目前也是最薄弱的环节。农业主管部门的优势在于对农业生产的管理,所以应当更多地着眼于农业生产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生产源头的管理和过程的控制。至于市场上流通的农产品质量的监督和处罚,应当主要由市场管理部门来进行。也就是说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进入市场后应主要由市场管理部门来管理。只有区分部门的职权才能形成合力,使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做得更好。建议本法对这个问题要很好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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