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营造放心餐桌 农产品质量安全将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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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09:31 法制日报 | |||||||||
农产品质量安全将告别无法可依 本报记者 李立 10月22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鉴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业结构的调整与农村经济
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缺位 每天,我们大家的饮食都少不了蔬菜、水果、粮食等,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农产品安全问题予以立法上的规范,目前还是空白。 据王振江司长介绍,已有的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和养殖业,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也只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属于“无法可依”的阶段。这是一个急需填补的空白。 四大问题困扰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王振江说,目前困扰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有四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手段: 其一,由于农药、化肥等的不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污染,市场管理不严等原因,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还不够高。以蔬菜为例,农业部2003年对全国37个城市的定点监测结果表明,有21个城市农药残留超标率仍大于15%,其中四个城市超过30%。虽然近两年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部分城市问题仍较突出。 其二,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缺乏经济有效的管理手段。对于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民,政府难以监管到户。如何将市场对农产品的具体需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加工、包装、品牌等量化为农民可以操作的标准,进而加强对农民生产的监督管理,成为具体而又现实的问题。 其三,国家尚未建立系统的、科学的农产品安全限量标准及相关检测、认证体系,在执法和管理中缺乏必要的依据。 其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现在农业、质检、卫生、环保等多个部门都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能,责任与授权不一致、执法和管理不协调,重复管理与管理缺位等问题同时存在。王振江说上述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制定,是民心所向,是大势所趋,是迫在眉睫。 赢得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 王振江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制定,可以促使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从注重产量向产量与质量安全并重转变,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才有可能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加入世贸组织后,影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的主要是技术壁垒问题,我国茶叶、蜂蜜、畜禽、水产品出口受阻,这其中固然有进口国的原因,但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通过法律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利于确保我国农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国际农业大分工。 当然,更重要的还有,王振江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制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毒菜”、“瘦肉精”等事故的发生,破坏了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度,而且一些农药、重金属、激素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对人体的潜在损害也是不可忽视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法律规范,有利于将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影响国民身体素质的可能降到最低,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