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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09:17 法制日报

  吴邦国参加分组审议

  本报北京10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许多委员认为,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

  意见后,对带有普遍性的、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修改,修改得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成熟。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修改物权法草案应坚持的三项原则,即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要处理好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都是非常重要的。新的草案较好地体现了这些原则。但是,制定好物权法工作非常复杂,草案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未涉及农民房屋被征收时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而关于城市居民,却讲得比较具体,规定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既征收农民土地,又征收农民房屋的现象,所以对征收农民的房屋问题,这条也应该有所表述。应该加上“征收农民房屋的,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以体现城市居民和农民的平等。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要给予合理补偿。怎么体现合理补偿?草案规定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市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不一样,城市房屋情况千差万别,地域不同,同一个城市内所处位置不同,房屋的结构、质量不同,房屋的市场价格也不同,其补偿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拿出一个统一标准或者统一的办法是件非常难的事情。因为难以掌握标准,所以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比较多。

  合理补偿是应该的,但是国家很难用法律或行政法规来统一其标准和办法。所以,能否在“合理补偿”前面加一句“应当在公平评估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这样为地方政府做出具体规定留下空间。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如果

物权法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会非常好。如果难以界定,为防止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滥用,建议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作出一般性规定,无论哪一级政府界定公共权益,都要遵守这一套程序,只要程序合法合规,就会有利于结果的公正。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期到期以后需要收回的,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的规定不妥。一般国家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都是无偿收回。因为当初使用该土地时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就是与土地的使用年限相联系的。土地使用期满无偿收回,各国都是这样做的。从长远来看,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主要来源就是靠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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