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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零部件将实施强制性认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09:00 天津日报

  未获认证不得销售曹忠义门心洁

  本报讯(通讯员曹忠义记者门心洁)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5年第137号公告,公告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包括: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天津检验检疫局提醒各有关进口上述目录产品的企业,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避免2006年12月1日后,进口上述产品因不符合2005年137号公告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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